入室门厅层高不足,业主拒收房 承建人擅自违约担责

  
2023-10-13 10:44:17
     

郫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家是幸福的港湾,但有人宁肯在搭建房里“蜗居”也不愿入住修好的新房,还被承建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来,这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竟暗含着“神秘信息”:车祸、鲁班尺、风水禁忌等。真相是什么?法官将怎样查明、判断案件事实真伪,又将如何从中调停并保护民事主体权利?
  
  今年初,一名农村自建房的承建人起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要求业主支付其修建房屋的工程款99800元。
  
  究竟发生了什么,让业主拒绝付款?随之而来的反诉状拨开了“谜雾”。反诉状中,业主要求将新修建的房屋全部推倒,重新修建,恢复原貌。原来,业主认为承建人施工过程不仅不合标准,交付的房屋也与施工图纸大相径庭,尤其是实际建筑高度严重低于双方约定高度。
  
  庭审过程中,针对“小纠纷”引起的“大矛盾”,法院经过询问与调查,确认基本案件事实确实如双方当事人所说,目前房屋已经修建完成,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而这之中的争议焦点便是入室门厅的层高。对于层高问题,业主颇为在意。当承建人代理律师说到“矮10厘米也不影响居住”时,业主甚至激烈回应:“那你咋不去住坟堆堆!”
  
  为什么当事人对层高问题如此在意,不惜对簿公堂?在双方情绪如此对立的情况下,案件办理工作如何继续推进?带着疑问,承办法官去了业主家中。原来,修建完成的房屋入室门厅的层高与同为一层的客厅层高相比存在明显的下沉,与施工图纸载明的情况不同,而承建人擅自下沉入室门厅高度一事也未经业主同意且与约定不符。尤其是业主拿出“鲁班尺”测量后,竟然发现自家入室门厅高度正好对应在了“死”字上面,这让业主颇为不满,联想到新房落成后,家里人竟遭遇多起车祸,层高便成了他心头的“刺”,认为新房实在是不吉利,所以拒绝收房。
  
  想要打开双方心结,还是要真正为双方解决问题。获得当事人对本案鉴定结果的基本理解和认同后,法官就实质性解决问题提出了好几个方案……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承建人作为装修方应当就入室门厅下沉等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而业主主张的恢复原貌、推倒整改的修复方式不符合绿色经济的民法基本原则。法院根据入室门厅的层高下沉幅度、承建人过错程度、房屋自住性质,酌情确认损失金额为3万元。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项尚未结算、支付完毕,该赔偿款项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判决业主还应当向承建人支付工程款51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