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12人领刑

  
2022-07-01 14:36:18
     

  6月27日,自《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广元市的“首例恶势力案”在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一审开庭,12名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酒吧内起冲突 多人打架斗殴
  
  2014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许某波(已死亡)、杨某(已判决)等人因赤裸上身在利州区摩尔天城“巴克斯”迪吧舞台上跳舞,与前来制止的“巴克斯”保安袁某洪等人发生冲突,许某波等人被带出“巴克斯”后不服,扬言要报复,便打电话给商某春(已判决),称在“巴克斯”被人打了。商某春遂驾车搭乘多人前往“巴克斯”,被告人李某伟在“巴克斯”门口与人商谈未成后,许某波、杨某从商某春车上取出2把大砍刀与王某等人向“巴克斯”后门走去,“巴克斯”工作人员袁某洪、王某辉、王某武、李某龙等人持木棍,并在中途捡起一把砍刀在“巴克斯”后门与许某波、杨某、王某等人打斗,致使许某波、王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许某波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经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伟担任广元市“巴克斯”酒吧保安经理,在酒吧内放置砍刀、木棒等,并多次纠集被告人韩某松、王某武、王某辉、冯某涛、李某龙、苏某凡、孙某林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8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伟为纠集者,韩某松、王某武、王某辉、冯某涛、李某龙、苏某凡、孙某林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构成恶势力 依法被判刑
  
  6月27日,利州区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12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伟担任广元“巴克斯”酒吧保安负责人,并多次纠集多人,采取暴力手段处理酒吧争端及个人矛盾,共实施刑事犯罪案件5起、违法事件3起。该违法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行为,侵害对象达15人(对方12人),其中造成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6人、未能鉴定2人,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扰乱了酒吧经营行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王某武、王某辉、李某龙、袁某洪聚众斗殴,致他人重伤,被告人李某伟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武、王某辉、李某龙、袁某洪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伟、韩某松、王某武、王某辉、李某龙、冯某涛、苏某凡、孙某林、王某华、岳某、夏某勇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利州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9个月至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依法宣告缓刑。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朱艳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