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新手机秒变二手机?法院认定系欺诈

  
2021-09-29 11:06:11
     

 

  陈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成都市民李某共花费1849元,在某网购平台某手机经营店购买一部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早在3年前就售出给宁波市某市民。日前,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通讯公司退还李某手机价款1849元,并赔偿3倍损失5547元。
  
  今年3月15日,李某在某网购平台某手机经营店铺购买商品小米手机一台。购买前,李某反复跟商家客服通过平台聊天确认,该手机系“全新、正品、未拆封”。3月17日,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快递后,录制了开箱验货视频并拍摄一组商品照片,李某发现该手机外包装背面未标注生产日期,遂马上联系店铺客服提出质疑。该手机网店客服回复“发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询,售后可以验货,手机于2019年左右出厂”等内容。
  
  为进一步核实案涉手机出售情况,李某多次致电小米官方客服电话并前往小米线下授权服务中心查询,从小米官方客服电话确认和服务中心查询结果得知,该手机已于2018年在线下实体店出售给了宁波市某消费者。
  
  此后,李某到多家单位投诉,都未解决问题,遂于7月12日将所在地在浙江的网店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要求网店退货退款并赔偿3倍损失。“退一赔三”诉求获法院支持
  
  本案原告在成都,被告在浙江,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成都互联网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8月23日、8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线上开庭审理了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共同证明,李某收到的小米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20时49分于宁波市某小米实体店出售给案外人,以上事实与被告购买前向原告宣传、约定、承诺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机性质不符,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还其支付的手机价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同时,原告李某请求3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亦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手机专营店,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符合经营者身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之规定,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9月3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将判决书电子送达给原被告双方。目前,被告已按判决履行了退款及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取证之路坎坷 法官支了三个招

  
  近日,李某给成都互联网法庭寄去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尽管事实清楚,但商家坚决不承认,甚至编造更多谎言,取证之路坎坷,但法官一直耐心倾听诉求,细心解答困惑,指导了每一步流程。”李某的这番话也道出了众多消费者的心声,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中,取证既是关键环节,也是难点。
  
  为此,本案审判员、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陈晓结合司法实践,为消费者们总结了3个要点。一是网购前,应对自己购买商品的性状、数量、规格等信息向客服详细了解情况,并保存相关语音、文字聊天记录。二是收货前对包裹仔细检查,贵重物品录制开箱视频,拍照存证。贵重物品开箱过程,应录制视频和拍摄照片。三是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售后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保存好相关书面材料。同时积极联系商家,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