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 4500 元 一 天租辆宾利车兜风 出事故“出脱”175 万

  
2021-09-10 13:56:0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市民古某在成都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租了辆宾利兜风,后发生单车事故维修花了100多万元,商务公司向其索要赔偿,双方不和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维修费162万余元、租金及损失20.7万元。谷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租金损失 20.7 万元,变更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为154.9万余元。
  
  案件回放
  
  租车出事故 被索赔200余万

  
  2020年8月1日,谷某在商务公司租赁一辆宾利汽车,单价4500元/天,预定租期1天,双方约定车辆因事故或使用不当导致维修的,在完工交车以前,均视为谷某持续租赁该车辆并计算租金;当维修费用大于2000元时,谷某应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总额的40%作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金。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和驾驶人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
  
  次日,谷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商务公司将车辆拖进修理厂进行维修。随后,商务公司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车辆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小计149万余元、工时费及辅料费用为9.5万元、车辆贬值损失为59万余元。
  
  2020年9月16日,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出厂,维修清单载明:配件费用合计150万余元、工时费用合计12万元。后商务公司向谷某索赔维修费用、租金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双方对此产生争议,便诉至青羊区法院。商务公司诉请谷某按修理厂维修清单载明费用支付维修费162万余元,支付租金及租金损失21.6万元,支付车辆贬值损失65万余元。
  
  一审判决
  
  租车人应支付维修费和租金损失
  

  青羊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因谷某对于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不予认可,且该报告书为商务公司单方委托,故一审法院对其中的报价仅作参考,对于商务公司产生的损失以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为准,支持商务公司要求谷某支付维修费16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因案涉车辆于2020年8月2日至9月16日期间,进行共计47天的维修,商务公司主张的维修期间租金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故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对谷某应支付的租金及损失认定为21万余元,抵扣谷某已支付的4500元后,谷某还应向商务公司支付20.7万元。
  
  因案涉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商务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维修对车辆产生损害,且车辆贬值损失主要对车辆市场交易产生影响,商务公司将案涉车辆用于出租,车辆尚未进入交易市场,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商务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维修费用减少至154.9万元
  

  一审宣判后,谷某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商务公司仅提交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实际支付该维修费用。商务公司送交的车辆,修理厂维修清单存在大量配件高于宾利成都报价单的情况。谷某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商务公司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定损,导致谷某无法向保险公司追偿,商务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由于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成都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商务公司将案涉车辆出租并交付给谷某,谷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谷某应当向商务公司赔偿案涉车辆损失。虽然商务公司尚未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但该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谷某仍应向商务公司赔偿。
  
  《租赁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和驾驶人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故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责任不在商务公司。《租赁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后由商务公司安排维修,并未明确约定需由宾利4S店维修,谷某亦未对商务公司送由修理厂维修提出异议,故对维修期间的租金不作调整。
  
  关于维修费用金额的认定,本案《鉴定评估报告书》虽系商务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但谷某并未举证反驳其结论,故该《鉴定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查,对维修费用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即154.9万余元。据此,成都中院二审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
  
  修理厂维修费用高于官方报价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表示,谷某在一审中对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在一审采用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后,谷某又认为商务公司将车辆送交的修理厂并非宾利4S店,且其维修清单上的部分配件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价格(来自于宾利成都官网的配件报价),修理厂维修清单上的工时费也过高。
  
  该上诉理由被采纳,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汽车在4S店的保养、修理、人工费用高于一般的修理厂,而案涉车辆作为豪华型汽车品牌,其配件具有独特、稀缺、昂贵等特点,维修标准和复杂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车品牌更高,商务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交一般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更换的部分配件费用高于官方报价,工时及辅料费用也高于按一类维修资质标准计算的标准,且商务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向修理厂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故对于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认定维修费金额为15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