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率低 究竟难在哪?

  
2017-02-09 10:21:29
     

我国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力图改变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在某市法院审结的411件刑事案件中,有证人证言的案件287件,审判阶段证人出庭的案件为3件,只占全部案件的0.7%。

专家指出,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应立法完善证人出庭在交通、住宿、就餐、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提高证人出庭率。

证人是诉讼中的重要参与人,影响着审判机关对于案情的认识和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是,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许多重大案件证据出现问题,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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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法律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形少。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案件的证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这些措施显然不足以令证人有安全感。

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但在具体操作方面,仍只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三机关在保护证人的职责划分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证人保护机关并不明确,这种规定极易引起互相推诿。

证人保护的主体、权利范围过于狭窄。关于证人保护的主体,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保护的范围仅为证人及其近亲属,而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证人的恋人、未婚妻、证人的朋友等,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关于证人保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很窄,当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为作证而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时,如果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那么不法分子至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时,现行法律侧重于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对财产、名誉、隐私等其他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声音

有司法机构存在疑虑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不够彻底。没有改变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反而肯定了此模式的地位。只要有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制作的笔录,就可以定罪,这样方式在短期内还不可能被改变,因此,也给某些司法机构申请证人出庭率低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证人出庭证言的不确定性使得某些司法机关不想申请证人出庭。一旦证人站到证人席上,控辩双方便会对证人轮番询问,证人亦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在庭审氛围下证人可能会慑于某种压力或精神恐惧,使得证人庭审证言变数增大,或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起不到证明作用甚至是反证等。这给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更对控方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观点

立法完善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建立物质保障机制。根据工作实际,构建证人出庭的多重保障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规定由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消费凭证,根据实际支出与合理必要性原则,由承办人审核后予以补偿。对于经济困难的证人可以申请预支部分交通费、食宿费。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如因作证被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福利等,可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其它方式,督促有关单位纠正。

建立证人保护机制。法院合议庭庭前确认出庭作证人员身份,庭审中隐去出庭作证人员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遮蔽出庭作证人员的外貌,或者处理其真实声音等方法;对出庭作证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从案件性质、证人身份、证言重要程度、保护工作难度、证人关于安全保护的申请与意见等五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出庭方案。

证人保护工作需前置。现在证人保护时间滞后,而且重在事后保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证人保护往往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才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显然难以消除证人作证的担忧,因此,有专家建议在公告开庭之前,就确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本期作者晓武刘英华田源杨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