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儿子出资140万元,是借还是赠?法院: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直接等于借贷

  
2026-04-28 09:52:30
     

      李肖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买房、投资出钱,是再常见不过的事。但一旦小两口感情出了问题,这笔钱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往往就成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前不久,蒲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父子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以裁判结果清晰划定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的法律边界。
  
  三笔出资仅一笔被认定借款
  
  父亲老刘向法院诉称,先后为儿子小刘及儿媳小王出资三笔款项,涉及购房、装修、股权投资等,总额超140万元。
  
  蒲江县法院查明,小刘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刘先后三次向小刘及相关方转款:第一笔为购房及装修款,老刘向小刘账户转账80万元,用于小刘夫妻购置城区房产及装修;第二笔为股权投资款,老刘向小刘账户转账20万元,用于小刘个人购买公司原始股;第三笔为房屋购房款,老刘直接向开发商转账40万余元,用于小刘夫妻购买郊区住房。
  
  案件审理中,老刘主张三笔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小刘及小王共同偿还。法院认为,第一笔80万元城区购房及装修款,老刘仅提供转账记录,未提供借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无法排除赠与可能性,法院不予认定为借款。第二笔20万元股权投资款,因小刘出具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条,款项用于小刘个人事务,父子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争议,法院依法认定为借款。鉴于老刘自认小刘已偿还部分款项,最终判决小刘个人偿还剩余借款4.4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笔40万余元郊区购房款,借条系事后补签,仅有小刘单方签字,小王当庭表示对此不知情,老刘亦无证据证明小王知晓并认可该笔借款,法院对该笔借贷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
  
  承办法官指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贷合意,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同时,父母与子女事后补签的借条在子女婚姻关系出现矛盾时,证明力显著降低,难以得到法院采信。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仅有一方签字的借条,在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签字方个人债务。
  
  本案中,20万元股权款因具备书面借条、用途明确、双方无争议等要件被认定为借款;80万元购房及装修款因无借贷合意证据被推定为赠与;40万余元购房款因借条事后补签、配偶未签字且不知情,同样未被认定为借款。三笔款项的不同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证据完备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债务共签性在司法认定中的核心作用。
  
  法官提醒
  
  父母为子女大额出资,应提前明确款项性质。若主张为借款,务必在出资时形成书面借条,写明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最好由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转账时可备注“借款”,完整留存证据。若确属赠与,可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为一方或双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