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一大姐”给主播打赏20万元,恋爱被拒怒讨打赏费 法院:打赏≠赠与,不用退!

  
2026-01-23 11:27:2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我把他当未婚夫,他却把我当‘榜一大姐’。”当江某虹拿着20.7万余元的打赏记录走进邛崃市法院时,她坚信自己遭遇了“以恋爱为名的赠与欺诈”。然而,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答案却简单而明确:打赏不是彩礼,直播属网络服务消费,钱包“为爱买单”需自担风险。

案情回放

从“刷礼物”到“要返款”仅48天

2025年5月7日,湖北的江某虹在抖音直播间邂逅22岁的才艺主播吴某易,并对其一见倾心。从5月7日至6月23日短短48天,江某虹累计为吴某易打赏20777.81万抖币,折合207778元。但截至同年6月23日,两人仅在线下见过一次面。一直处于暧昧状态却又得不到吴某易明确态度,江某虹通过微信质问吴某易:“不知道我是你什么?到底是你直播的姐姐,还是你女朋友,还是只是一个例外?”吴某易给出答复:“现在肯定是例外的。”

感觉“婚恋梦碎”的江某虹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于2025年10月底将吴某易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吴某易全额返还打赏款。

争议焦点

打赏行为是网络消费还是赠与

庭审中,双方律师展开“法律关系”拉锯战。原告方认为,吴某易以暧昧言辞诱导江某虹“出于结婚目的”赠与,构成“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应返还。被告方则出示与邛崃三七文化传媒的《主播协议》,该协议明确,打赏收入平台抽成60%、公司20%、主播仅20%。“江某虹消费的对手方是平台,而非主播个人。”被告方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江某虹的打赏行为是网络消费还是赠与,二是吴某易是否应当向江某虹返还其充值打赏的款项。

对于江某虹的打赏行为,法院认为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本案中,吴某易在接受江某虹打赏礼物的同时,也提供了网络直播服务,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该行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针对江某虹打赏的虚拟礼物,吴某易并不能对此实际控制及处分,而要根据其与平台和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换算和提现,也不符合赠与合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特点。江某虹先对吴某易进行打赏,二人之后添加微信好友。江某虹应当知道在平台上对主播进行打赏,可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账户升级及其他增值服务和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从而获得精神层次的愉悦和满足,属于典型的“网络服务消费”。故对江某虹主张吴某易返还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即便聊天记录暧昧,也不能把商业行为直接等同于谈婚论嫁。”该案主审法官提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网恋+金钱”模式有理性预期,“见面一次即豪掷20万元,明显超出合理恋爱支出范畴,不构成重大误解。”

法官提醒

“网络让爱情来得更快,也让钱包瘦得更快。”法官提醒年轻网友,理性打赏、谨慎网恋,别把“刷礼物”当成“下聘礼”。真正的感情,从来不需要用火箭和嘉年华来证明。

四点警示给“榜一大哥/大姐”:

1.打赏一旦完成,即视为对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给付,除非平台未提供服务,否则原则上不可撤销。

2.主播个人仅能从打赏中分得部分收益,诉请返还“全款”对象错误,极易被驳回。

3.微信暧昧≠婚恋承诺,法院重点考察“是否存在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证据”,红包、转账备注、书面协议才是硬证据。

4.大额打赏前,可启用平台“单次限额”“冷静期”功能;发现被诱导及时录屏、保存话术,以便向平台或监管部门投诉,而非事后“翻旧账”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