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店长在客户挑选商品时感觉太累闭眼休息了3分钟,结果被公司开除;晚上上班被洪水冲走身亡,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配送员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右脚,当他申请工伤赔偿时,却被公司拒绝了,理由是双方曾签订协议约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今日,本报选取了几例有关劳动者维权及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提供法律指引。
案例一
工作超8小时闭眼休息3分钟 店长被开除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住房补贴等,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某公司主张,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购物时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致使公司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造成严重损失。
余某则表示,2024年9月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当天从9时30分开始上班至22时30分下班,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公司所指的“睡觉”是在当天20时许,由于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其出现生理性疲劳而坐在凳子上闭眼歇了一会儿,实际没有睡着。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只是客户在挑选商品时自己感觉太累就闭眼休息了3分钟。2024年8月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其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某公司在没有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的情况下,以余某连续工作超8小时后闭眼休息3分钟、因上厕所离店而短暂关门存在管理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提供的一段时长为2秒的视频显示,2024年9月17日20时许,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但这段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严重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视频录制时,余某在当天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某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未给予余某合理的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某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关闭店门。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失的程度。某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遂判决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住房补贴等49572.24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使在工作日内,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满足劳动者就餐和短暂休息的需要。法官提醒,忽视劳动者休息权,一味追求工作效率,企业难以获得长期的发展。只有转变经营理念、主动维护劳动者休息权,才能推动劳动者从“更多工作”向“更优工作”转变,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人民法院报 谢君源 吴媚/文
案例二
上班路上被洪水冲走 法院判了:算工伤!
最近这段时间,全国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职场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并伤亡,算工伤吗?河南某市一职工就不幸遇上此事,家属与人社局的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纪某为河南某市某工厂员工。2021年7月21日19时30分左右,河南某市天降暴雨。21时左右,某镇某村防汛工作人员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往南过桥后200米处拉出警戒线,并设卡劝返行人和车辆。22时左右,现场人员发现纪某从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路口,防汛工作人员呼喊阻止其通过,并派铲车上前救援,但水流太猛,救援未果,现场人员看到纪某被水冲走。水位下降后,纪某的遗体被发现。
不幸发生后,工厂为纪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人社局认为,该路段已由专人阻止,不得通行,纪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将要通行的路段已无法通行,其本人对自身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其次,即使认为纪某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也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纪某应当意识到进入洪水有巨大的危险,其在防汛工作人员呼喊阻止其通过的情形下仍继续前进,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纪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纪某家属不服,他们认为,纪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是交通意外事故。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无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本人无责任或次要责任,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由于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积积水,有关责任方没有设置危险标志也未派人看守,天还一片漆黑,纪某为厂里的利益冒着生命危险去上班不幸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随后,纪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工伤。对此,法院判决:是交通事故且非职工主责,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二审均认为当地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当地人社局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纪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首先,关于纪某的死亡是否系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问题。
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纪某系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某市某路与某街路口时,因天降暴雨路面过水较深,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天降大雨导致路面过水较深致被洪水冲走亦是一种意外,故纪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被洪水冲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人社局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纪某面对的是洪水而非道路,其进入洪水中受到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纪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的问题。
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发生系由于纪某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亦不能证明纪某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况且在当时夜间天降暴雨的情况下,纪某对前方路况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此情况下无法苛责当事人准确快速作出反应,人社局认为纪某应当对危险有充分认识、受到伤害有其自身主动性,故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据央视网
案例三
合同提前约定 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当徐某申请工伤赔偿时,却被拒绝了。当初,徐某来到配送站工作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与徐某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双方适用当时的合同法、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那么,既然双方白纸黑字写着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徐某是不是就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伤赔偿了呢?
徐某不服气,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后,双方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确实有相关约定,但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用工事实,以及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为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但徐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自平台处承揽的商品分拣、配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徐某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派单完成配送任务,不能自主选择配送时间、配送任务,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合同中虽约定公司向徐某支付的是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但根据徐某提供的交易明细及收入明细,公司发放的钱款有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明确显示为工资。
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那么,徐某此前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表示支持。
近来,网约车、外卖配送、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诸多特殊性。法官介绍,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
据人民日报 金歆/文
案例四
上班打卡签字时受伤 法院认定属工伤
丁某系某服务公司员工,根据合同约定,丁某被某服务公司派至某中医院从事保洁服务。2023年9月8日凌晨3时40分左右,丁某从宿舍前往某中医院上班,在打卡签字过程中,丁某不慎受伤。2023年11月2日,丁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丁某受伤属于工伤。某服务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某于2023年9月8日凌晨3时40分左右,从宿舍去单位上班,其打卡签字行为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预备性工作,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人民法院报
案例五
休息时在宿舍摔伤 能算工伤吗?
包某是某国际旅行社派遣至某游船的员工,从事机工工作,工作时间为凌晨4点至早上8点。2024年6月25日上午8时,包某从机舱下班后回游船寝室休息。当天13时许,同事王某喊包某下来聊天,因为包某的床铺是上下床,包某睡在上铺,包某从上铺下来的时候,脚在梯子上踩滑后摔倒,致使其左手手腕受伤。2024年7月5日,某国际旅行社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包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包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工作原因为核心要素。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须的基本要求等因素。
本案中,包某从游船机舱下班后在寝室休息时,同事王某来找包某聊天,包某从上铺下床时摔倒受伤,包某的受伤时间属非工作时间,受伤原因亦非工作原因,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据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