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奶爸”主张带娃补偿 法院:负担较多抚养义务应获得补偿

  
2024-06-19 10:20:53
     

  你负责挣钱养家,我负责孩子吃喝拉撒。当女方提出结束这一段女主外男主内的婚姻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一名“奶爸”向法院提出了“带娃补偿”的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某村的贝某(男)和姚某(女)自由恋爱结婚后,育有一双儿女。为解决生计问题,夫妻二人商定,由贝某在家带孩子,姚某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刚开始,姚某每个月都寄钱回家,但渐渐地,贝某经常难以联系上姚某。2019年之后,姚某只寄了1000元回家。
  
  2022年2月,姚某一纸诉状诉至天峨县法院,提出与贝某离婚。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多后,姚某再次向天峨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和贝某虽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又育有两个孩子,但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妥善解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超过一年时间仍未能和好生活,姚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生育子女均已满8周岁,庭审过程中,孩子们表示之前一直跟随父亲贝某生活,且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法院认为,应尊重孩子意愿,不改变二人的生活环境,由贝某继续抚养为宜,姚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姚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应当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支出费用。综合考虑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及贝某、姚某的经济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法院确定由姚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00元为宜。
  
  庭上,贝某称,自己几年来既当爹又当妈,为抚养孩子还欠了一身债务,要求姚某补偿自己7.6万元。天峨县法院认为,姚某常年在外打工,贝某独自一人照顾两个孩子免除了姚某的后顾之忧,也为家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投入照顾子女的精力以及姚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姚某与贝某离婚;婚生子女由贝某监护抚养并随其居住生活,姚某应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子女每人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00元(共12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姚某一次性支付贝某补偿费3万元。
  
  “判决补偿3万元太多了,按说我一分钱都不该给!”姚某不服一审判决。“3万元太少了。”贝某也提起上诉,请求河池中院改判姚某一次性补偿7.6万元;姚某每月月底前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生活费800元(共1600元)至两个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他和姚某各承担一半。
  
  河池中院认为,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姚某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00元合法合理。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该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姚某应否支付贝某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具体金额为多少的问题,河池中院认为,姚某与贝某产生矛盾后于2019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姚某一直在外务工,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实际上均由贝某及其父母照顾,贝某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此外,抚育孩子不仅是照料日常学习生活,还有提供物质上的满足、情感上的陪伴和慰藉。即使贝某平日未能长期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陪伴较少,但对孩子的关心关爱常在,满足了孩子情感上和物质上的需求。因此,姚某应当给予贝某补偿。河池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