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金融犯罪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2023-06-15 15:10:46
     

  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检聚焦新类型金融犯罪,针对金融犯罪黑灰产业乱象,培育全链条追诉的办案意识和办案能力,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此次发布的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案件。最高检发布此案例既为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参考,又发挥以案释法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防范能力。金融犯罪特别是网络金融犯罪分工日益细化,催生出庞大的黑灰产业链,呈现“一对多”特征,社会危害性更大,犯罪手段隐蔽、难以查处,是滋生助长金融犯罪的重大隐患,有必要加大惩治力度。此次发布的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和孙旭东非法经营案都有上述特点,突出依法从严立场。
  
  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引导取证意见,科学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方法,有效构建证明体系,既是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履行好主导责任的重要方面,也是确保检察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最高检围绕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提炼指控证明方法。此次发布的三个案例,都注重通过指控证明过程的叙述和指导意义的归纳阐述指控证明方法。
  
  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18万余人;起诉非法集资案件11万余人。18个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制发检察建议21份。
  
  案例链接
  
  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
  
  最高检作出提示
  
  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检例第175号)就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2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其实际控制的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以下均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在江苏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
  
  被告人鹿梅自2016年8月起负责国盈系公司“资金池”及其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划拨以及私募基金本金、收益的兑付。张业强、白中杰控制国盈系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76.81亿余元。张业强、白中杰指定部分公司账户作为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从项目公司划转至“资金池”账户进行统一控制、支配。
  
  上述集资款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已发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49.76亿余元,用于股权、股票投资3.2亿余元,用于“溢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2.3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佣金、国盈系公司运营费用、归还国盈系公司及项目公司欠款等17.03亿余元,用于挥霍及支付张业强个人欠款等4.52亿余元。
  
  张业强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盈系公司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社会公众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2018年12月,南京市公安局以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6月以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此后,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了部分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21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中杰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1500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梅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1000万元。三被告人提出上诉被驳回。
  
  此外,国盈系公司在南京、苏州、广州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组织业务人员以销售私募基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以获取定期收益、承诺担保回购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案件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28名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部分人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