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我凭什么要交物业费?服务这么差,而且又过了这么久,你们没权利要了!”在物业催费时,类似说法屡见不鲜。但仅以“时间久”为由拒付,法律是否支持?近日,一起跨度长达7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审理终结,为公众提供了明确指引。
某小区开发商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按季度缴纳物业费。小区业主彭某、施某自2016年11月起未再支付物业费。多次催收无果后,物业公司于2024年1月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6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彭某、施某提出,2020年以前的物业费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应支付。物业公司则提交了其在2021年11月、2022年7月等时间通过短信、律师函等方式进行催收的证据。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1年11月3日进行了有效催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三年。因此,2018年11月3日之前的物业费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11月3日之后的费用,法院指出,物业费按季度缴纳,每一季度物业费均为独立债权,其诉讼时效从该季度缴费期限届满后分别起算。其中,2018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费,缴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0日,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在该笔债权诉讼时效内进行过有效催收,故该时段费用也已过时效。综上,法院判决彭某、施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6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并非单一整体,而是周期性产生的多个独立债务。以本案为例,按季度交纳的物业费,每一季度都是一笔独立的债权,其三年的诉讼时效均从该季度缴费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物业公司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积极、持续地主张权利,并注意保留好有效催收证据。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此判决亦提示业主,行使抗辩权需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单纯以历时已久为由拒付,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