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养虾场内猝死,家属将出资人告上法庭 焦点: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6-01-09 14:13:09
     

袁万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民间纠纷千丝万缕,司法化解需兼顾法理尺度与民生温度。一场由合伙人意外猝死引发的补偿之争,一边是痛失亲人、亟待慰藉的老小家庭,一边是经营停摆、深陷困扰的养殖户,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法官抽丝剥茧厘清事实,用温情调解化解矛盾。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补偿5万元,纠纷顺利化解。

事由

养虾场合伙人猝死引发官司

2024年9月5日,王某租赁村里的大棚用于养虾经营,但因不懂养虾技术,便找到刘某提出合伙意愿。双方经协商约定,由王某出资,刘某出养虾技术并负责管理养虾场。

2025年6月28日,刘某在该养虾大棚内去世,经医院诊断系意外猝死。刘某去世后,其父亲刘某甲和儿子刘某乙认为刘某是在为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过度劳累致死,王某作为老板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甲、刘某乙和王某因刘某的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争议

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毛法官接手案件后发现,刘某去世后原告家中就剩下一老一少两人,被告也因此事导致养虾场停业亏损,如果直接判决将不利于矛盾的真正化解。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毛法官希望尽最大可能以调解方式化解此次纠纷。

“我儿子说他在养虾场干活每月3000元,最后养虾的利润和王某一人一半,他和王某就是劳务关系,也正是因为干活太劳累才猝死的。”刘某甲说道。“正是因为是合伙,所以才约定了利润对半分,根本就没有约定工资,我也没有向你儿子发过工资,如果真有工资的话,这么久不发工资你儿子肯定也是要闹的。”王某解释道。因刘某和王某既没签订劳务合同又没合伙协议,原、被告双方对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均自认有理,让调解一度陷入僵持状态。

为寻找调解切入口,毛法官决定前往派出所向第一时间接触刘某去世案件的民警了解情况,通过相关民警的陈述和对原、被告当时的询问笔录得知,原、被告均陈述了刘某与王某之间合伙经营养虾场的事实。

调解

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补偿5万元

“劳务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而合伙关系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各自提供资金、技术、事务等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毛法官一边向原、被告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一边将从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交由双方查看,希望引导双方就刘某与王某的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为进一步调解创造可能。

“我儿子明明回家给我说的是每个月有工资,最后利润一人一半,他在养虾场干活也是事实,我一个老年人哪里清楚具体什么是合伙?什么是劳务?他如果是老板咋个还自己干这些重活累活?”刘某甲语气犹疑又略带苦楚的说道。

王某则回复道:“我出钱,你儿子出技术,我们约定利润一人一半,这些你也都是知道的,他负责管理虾场本身就是展现养虾技术的方式。”

“双方共事,本是互利共赢的友好局面,这场意外我想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组织你们调解也是想给双方一个心平气和坐下来聊聊机会,希望能从中找到居中点,帮助双方早日回归生活,脱离困境。”毛法官再次居中撮合调解道。

“虽然和刘某合伙不久,但是我们之间相处得还是很好,出现这个事我也感到很惋惜,其实我也是愿意适当补偿点钱的。”王某主动向刘某甲提出调解意愿,刘某甲同意补偿。

自此,原、被告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补偿5万元,此次纠纷也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