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昭觉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一拒不执行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尧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金1万元。尧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21年10月28日,昭觉县法院立案执行涉被执行人尧某某的两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总计14.64万元。执行中,尧某某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承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义务。但和解后,尧某某并未履行义务。经法官多次督促,尧某某虽口头答应实际却“纹丝不动”。直至2024年8月,办案法官与尧某某的电话记录就有近100条。
为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义务行为,2024年9月,针对几起典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昭觉县法院开展集中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尧某某在某银行开户的一条账户流水显示,自前述两案执行和解之后,尧某某有近200条的转账信息,且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11月,昭觉县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启动拒执罪追究程序。11月22日,尧某某在成都某地被抓获,11月30日,经昭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9日,昭觉县检察院向昭觉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尧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间,尧某某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12月18日,昭觉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尧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金1万元。尧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基于当事双方协商、自愿,旨在保障胜诉权利人权益能够得以兑现,保障被执行人有充分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白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切不可将执行和解机制作为逃避义务的手段。本案中,被执行人尧某某,前后经过两次执行和解仍然不严肃对待,不讲诚信,且有收入、有能力履行义务,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最终自食恶果受到刑事处罚。法院在此敦促所有被执行人,不要以身试法、对抗执行,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共筑社会诚信。
凉山法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