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在两家相邻露台装空调,邻居不同意竟破坏空调外机 法院:涉案平台为设备平台,邻居共同使用

  
2024-04-18 10:01:44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谐相处,但成都天府新区某小区的两户业主却因一个露台的使用权产生矛盾,甚至因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近日,这起因露台上空调外机安装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经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一审和成都中院二审,终于有了明确结果。
  
  孙某与孙某豪是成都天府新区某小区21层的邻居,因毗邻的关系,所以双方共同享有一个露台。2022年3月,孙某因自家选择的中央空调外机无法放进开发商预留的外机存放机位,遂欲将该外机放在与孙某豪一家共有的露台。于是孙某联系了物业公司与孙某豪一家进行协商,孙某豪一家以设备功率过大为由并未同意。但空调已经买回来,且预留的机位无法放置空调外机,孙某便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露台靠近自家房屋的角落。
  
  孙某豪一家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于是在露台上加装了隐形防盗网,并剪断了空调外机的保温管、铜管等管道。孙某报警后,孙某豪的一名家庭成员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自此,双方纠纷升级,“气不过”的孙某豪一家便以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凡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有可单独使用的空间,单独使用的空间以一楼花园或屋面形式存在”为由,将孙某、物业公司、开发商共同诉至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要求确定露台为其专有;判令孙某立即消除对设备平台的占有、使用和妨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判令物业公司对其管理不善承担管理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同时,要求孙某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律师费3万元及交通费1千元。孙某提出反诉,要求孙某豪赔偿空调外机管道进行修复费用5千元;并拆除在露台安装的隐形防盗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豪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单独使用的空间”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即为“一楼花园或屋面”,而案涉露台位于21楼,并非一楼花园或者屋面,且庭审中开发商也明确了案涉露台为“设备平台”,未对其使用权进行划分,所以案涉露台不属于某一户的专有部分或者专有使用部分。同时,结合案涉楼栋竣工图标注的设备平台标识和空调图标,可以确认案涉露台为设备平台,并为孙某对案涉露台的使用预留了安装条件。因孙某的空调还未使用,且孙某明确表示会采取相应的隔离保护措施,所以法院无法确定空调运行后是否会对孙某豪造成噪音、热源等影响,故不足以认定孙某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在处理双方的纠纷中,物业公司积极作为,尽到了物业的协调责任,且在孙某及孙某豪违规时,及时进行了阻止并发送整改通知的行为也代表物业公司尽到了物业的管理责任,所以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豪拆除安装的隐形防盗网,驳回了孙某豪一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孙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孙某豪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平台规划为设备平台,且该平台没有被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或者分摊至套内面积,所以该设备平台不属于孙某或孙某豪任意一方,应当由双方共同使用。且安装的空调外机出风口朝外,孙某也同意进行必要的隔断措施,在此情况下,目前不能认定孙某安装案涉空调外机对孙某豪一家生活产生的影响超过一般的容忍限度。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