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作为基层司法所的一项重要职能,东溪司法所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始终深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第一线,在调解中做到事前讲法、事中明法、事后释法,让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有机融合,实现“调普”双赢。
2025年6月26日,东溪供销社职工昝某刚醉酒后在原供销社楼顶不幸坠楼身亡。事发后,昝某刚的亲属要求东溪供销社按职工工亡标准补偿遗属待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经县供销社、东溪镇几次协调无果,邀请东溪司法所再次调解。接手案件后,东溪司法所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争议核心:昝某刚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亡认定标准,这直接关系到家属能否获得相应的遗属待遇。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家属情绪,另一方面引导东溪供销社积极回应诉求,依法依规处理问题。本案中,昝某刚属于醉酒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调解员向家属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不符合工亡认定条件。在调解过程中,昝某刚亲属要求赔偿30万元,供销社称无责只愿意承担相应困难救助,双方分歧大。
调解员兼顾情理法,耐心引导,经过多轮“背靠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东溪供销社从人文关怀出发一次性给予昝某刚亲属困难救助金人民币12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罗刚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