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调查要追责

  
2018-07-11 09:38:39
     

  本报讯(任虹燕记者余力)3日,内江市中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证据范围、调查令签发、调查程序等方面,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界定了调查令的含义,明确调查令的内容和文书格式,明确持令人限于经当事人委托,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审判或者执行程序的执业律师。民事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案件中,符合条件均可申请调查令。二审和再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仅限于新证据。

  有效期不超过15日

  《规定》明确,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案件审理无关等情形时,法院将不予签发调查令。

  调查令的有效期不超过15日,具体期限由签发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立案阶段调查令的有效期不超过3日。调查令期满自动失效,期满后法院一般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签发调查令。

  法院对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经依法质证或审查核实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律师违法调查要追责

  《规定》指出,律师持令调查时,存在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或者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等滥用调查令情形的,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者惩戒,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