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对危化品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2016-09-22 10:12:29
     

成都对危化品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不得以调整风险评定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本报讯(记者周夕又)记者昨(21)日获悉,成都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已发布《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同时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区(市)县政府、市级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行业主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调整企业安全风险评定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要与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相结合,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并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区(市)县政府、市级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办法》要求,区(市)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划分,组织专人深入企业,逐个企业、逐项对标核查企业自评情况,确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及时向企业反馈等级评定结果,并建立分类分级防控台账。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自其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实施安全风险分级评估。

分级之后,不同危险等级的企业将受到差异化的安全监管。一级企业,市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一次,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二级企业,市级监管部门每年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三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四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如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