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同居十七年  “事实婚姻”无效

  
2016-05-20 11:00:46
     

本报讯(罗璇 记者郭建民)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徐某17年前离婚后,在同学会上,与当年的同窗钟某一见如故,两人各自带着自己的儿子开始同居,组成了新的“家庭”。钟某常年在外跑车养家,徐某在家抚育孩子、照顾老人,偶尔也打零工贴补家用。2013年11月,钟某因车祸意外去世,原本幸福的一家也发生了巨大改变。

钟某去世后,保险公司支付了50余万的赔偿款,社保部门也支付了参保人员死亡待遇费。徐某认为,自己与钟某相濡以沫十余年,早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当然是死亡赔偿金的合法继承人;而钟某的儿子和母亲却认为,徐某并不是钟某的合法妻子,不应当得到赔偿。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多次走访核查。徐某与钟某两人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依照相关规定,领取的主体应为死者的遗属或近亲属。而徐某未与钟某办理婚姻登记,故不属于领取上述两项死亡赔偿款的合法主体。两笔赔偿系死亡赔偿,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已经死亡,同居关系自然消灭,因此死亡赔偿不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加之上述两项死亡赔偿款依法是给予死者遗属或近亲属的赔偿,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也不属于遗产,徐某均无权分得。

经调查,法庭考虑到徐某与钟某及其母亲和儿子共同生活十余年,抚育幼子、照顾家庭、孝敬老人,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如单纯追求严格依照具体法条办案,无疑是对徐某含辛茹苦对家庭默默付出的否定,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在充分听取民意,遵循民事活动的原则下,参照《继承法》中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的规定,酌情从钟某的死亡赔偿款中分给徐某较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