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关注醉驾处罚现状 科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 严格把控处罚尺度

  
2025-01-24 16:17:4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遏制了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极大提升了公众的安全驾驶意识。但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醉驾入刑’标准和执行尺度也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月22日,省人大代表、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颖在采访中表示,今年她带来了有关科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严格把控处罚尺度的建议。
  
  罗颖分析道,近年来,“醉驾入刑”的立案标准、处罚尺度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浙江、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调整。2023年,被称为“醉驾处罚新规”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实施,明确了15种情形从重处理、10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该意见虽然没有改变“醉驾”的认定标准,但却有一定的放宽指导作用。2024年,我省也放宽了对“醉驾”的立案标准。其中,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 100毫升之间且不具有15种特定情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一律立案;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且需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适用缓刑。在此背景下,2024年1月至6月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醉驾”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下降至15.6%,且目前未见“醉驾”的入刑率下降导致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更大损失的报道。
  
  为何会出现这一趋势?罗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醉驾”入刑标准相对单一,现行“醉驾入刑”标准主要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未充分考虑驾驶能力、实际危害等多种因素,导致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也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打击面过宽。二是“醉驾入刑”犯罪记录影响深远,对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三是“醉驾入刑”案件数量庞大,占用了较多司法资源,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原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罗颖认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将使惩治“醉驾”犯罪更科学更合理。
  
  在优化入罪标准方面,应科学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标准,更精准地区分醉驾行为的危害程度。在计算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结合驾驶能力测试、驾驶环境、驾驶距离等因素,建立综合评判和分层入罪标准,更精准地判断是否入罪。
  
  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应加重行政处罚措施,使其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以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同时,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司法负担。
  
  在减轻“醉驾入刑”负面后果方面,建议试点犯罪记录封存或前科消灭制度,不再将“醉驾”犯罪记录作为开除公职、从业限制等评价条件。同时,区别于其他案件,尽量减少“醉驾”等轻罪案件的刑法外附随后果,避免对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的就业、生活、学习等造成过多牵连。
  
  最后,罗颖强调,应加强对“醉驾”的预防和治理。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从源头上减少醉驾行为,动员全社会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努力树立“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应合理采取科技手段,推广“酒精锁”、车载酒精检测仪等安全技术装备,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达到预防“醉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