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最需要啥?《22条意见》依法保障
对非公企业 尽量少用强制措施
本报记者 赵文
19日,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召开的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上,《关于构建六项机制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22条意见》(下称《22条意见》)讨论通过(本报昨日曾做报道)。
记者了解到,《22条意见》分为六个部分,确定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法律服务保障、平等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保障、风险预警防范、快速处理反馈等六大机制。其中,依法履职促进减少行政差别化对待、坚决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尽量减少在非公有制企业驻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强制措施情况发生等规定引发强烈关注。
据了解,“十二五”以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5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1.8万亿元,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3.8%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对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出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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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
检察官担任法制教员
为让双方有更多的沟通和了解,《22条意见》首先明确双方确定建立部门定向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拓展联络方式方法、注重双向工作交流4条具体意见。
检察机关应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可以商情检察机关派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法制教员”“预防犯罪宣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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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保障机制
建非公有制经济普法基地
在法律服务保障机制方面,则包括了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治宣传、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开展联合调研和定期发布研究课题4条意见。
全省检察机关将通过落实“法律七进”工作部署,开展检察机关“法律进企业”活动。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实践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活动。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与工商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普法基地”。
点评:“邀请检察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法制教员,预防犯罪宣讲员,我非常赞同,这样可以提前帮助我们明确法律的红线在哪里。”省政协委员、川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兴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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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平等法律保护机制
及时监督案件该立不立
《22条意见》中,涉及建立平等法律保护机制的有5条,包括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诉讼权利、依法履职促进减少行政差别化对待、坚决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对设计非公有制企业诉讼活动的检查监督、对设计非公有制企业的重大案件开展回访工作。
《22条意见》中提出,要依法履职促进减少行政差别化对待,重点针对“三山”“三门”难题,严肃查办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融资贷款、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行政执法环节存在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促进消除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滥权、慢权、怠权行为;加强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监督,及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促进完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规章制度,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22条意见》还特别明确,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使用刑事手段查收经济纠纷,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务不当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监督纠正。
点评:省工商联副主席、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董事局主席陈陆文说,“企业发展需要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我们需要的就是公平。平等的法律保护,才能让民营企业享受应有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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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准确区分“七个界限”
在合法权益保障机制,《22条意见》则从把握“七个界限”准确区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罪与非罪、针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特点规范执法办案、注重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角度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4个方面予以明确。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以案件请示形式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慎重妥善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注重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角度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里面提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财务,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点评:“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发展不易,查账、封账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充分考虑了企业发展的实际。”省人大代表、成都华建投资(集团)董事长漆贵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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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对制度漏洞及时提检察建议
而在风险预警方面,《22条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强化经营管理风险预警、同时积极开展专题预防活动。
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特别是制度漏洞和管理隐患,应及时向同级工商联通报,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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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快速处理反馈机制
减少在公共场所用强制措施
在快速处理方面,《22条意见》除要求加强信息情况转送通报外,还提出要依法快速处理设计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加强处理紧急情况的协调配合。
在不影响办案安全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因司法办案确需对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事前商请由同级工商联出面协调解决,尽量减少在非公有制企业驻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强制措施情况发生。
点评:“作为企业要依法配合调查,但企业负责人在公共场所,尤其是企业驻地被带走,会让企业员工人心惶惶,不利于企业的平稳发展。”省工商联副主任、海特集团董事长李飚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