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朋友便车发生车祸,谁来赔偿?

  
2016-04-05 11:47:41
     

搭朋友便车发生车祸,谁来赔偿?

男子搭乘摩托车途中发生车祸,求偿无果后,将摩托车驾驶人、小轿车驾驶人、小轿车投保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137299.4元。

2015年12月14日,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依法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6635.53元,摩托车驾驶人赔偿原告29099.08元。

搭车发生车祸 男子告上法院

2015年2月,宋涛从朋友处借来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由其驾驶并搭乘丁强一同外出,且双方均知对方无摩托车驾驶证。理完发后,宋涛应丁强请求将摩托车交与其驾驶,两人一同再前往另一地点。摩托车驾驶途中,与女子高丽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宋涛受伤住院。出院后,宋涛经华西医院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强与高丽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宋涛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丁强与高丽均有责任,二人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于2015年12月3日起诉至彭州市法院,请求判令丁强与高丽连带赔偿损失137299.4元。

乘坐人有过错 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12月14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高丽与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丁强辩称,原告明知被告无摩托车驾驶证仍然搭乘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丁强和高丽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对原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被告丁强不具摩托车驾驶资格,仍将无牌照摩托车交与丁强驾驶,并自愿搭乘,原告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因果关系的联系紧密程度,酌定被告高丽向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丁强承担40%的责任,另1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6年3月7日,彭州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6635.53元,摩托车驾驶人赔偿原告29099.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的车辆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客运合同关系解决纠纷。作为无偿同乘典型形式的 “好意同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明确,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搭车人无偿搭乘非运营机动车,如生活中的“搭便车”“搭顺风车”等情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丁强即构成“好意同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丁强和高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丁强对事故发生造成原告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丁强无驾驶摩托车资格,仍自愿搭乘其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自身也存在过错,结合上述解释第二十条和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彭法宣 本报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