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医托 法律不能缺位

  
2016-01-20 10:24:38
     

在一些城市的医院、车站附近,游走着许多巧舌如簧的医托,他们用欺骗的方法引诱通常来自小城市或者农村的患者,把他们骗到一些偏僻的、甚至无医疗资格的小医院、小诊所去看病,然后与“医疗人员”合伙骗取高额诊疗费和药费。有专家指出,医托有恃无恐,和我国惩罚医托法律缺位有关,应该尽快启动立法。

不久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涉及医托组织者、医院承包者等主犯的两起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5名被告人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此前,惠山法院已对另外3起涉医托诈骗案作出了判决,20人获刑。

但是,有专家认为: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涉及医托组织者以诈骗罪处罚,只是不得已为之,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是如果有资质的医院、医生确实存在,只是虚假宣传或者过度医疗,就难以诈骗罪予以追究,因此,应该在刑法修改中对医托处罚作出专门的规定。

背景

门诊“承包”与医生“租用”

医托骗术非常高明,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遇到看上去像是来看病的人,哪几个医托上前搭讪,哪几个医托把病人送到地铁站,哪几个医托负责把病人领进小医院、诊所,都有分工。大的团伙,甚至会分出专门的人在旁边盯梢,以防被监管部门抓现行。医托在勾引人上当时,还有很多具体的技巧,例如老乡专门骗老乡,假扮本地居民,甚至“演出”送锦旗给“医生”的“戏”让病患看……

2014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盖某等找到无锡某医院相关科室承包人多次“沟通”,由陈某组织了27人,分编成四个小组,每天轮流至无锡人民医院、无锡市二院、无锡市三院、无锡妇幼等多家医院,冒充病友搭讪,吹嘘某医院的治疗效果,将病人诱骗至其合作的妇科、五官科就诊。

经庭审查明,该“医托”团伙管理十分严密,陈某是这个“医托”组织的组织者,即所谓的“大托头”,其主要负责管理整个医托组织、联系民营医院达成“合作协议”,并派员处理患者和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每天与医院及各医托小组对账,结算并分发提成。

此案中,患者被骗取的高额医疗费,40%返给“医托”。据主审此案的无锡市惠山法院刑庭法官朱杰焰介绍,几个投资人共同承包了这家医院的妇科,因为缺少病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医托”介入后,一天能拉到五六个患者,最多时甚至能拉到20多个患者,不长时间就把这个科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从2013年至2014年,投资人就收回了300万元的投资。而在该科工作的医生程某,每月的基本工资竟然高达4万元。

链接

网络医托:欺骗手段隐蔽性更强

当前,线下的医托尚未禁绝,又出现了隐蔽性更强、成本更低、欺骗手段更多样的网络医托,给患者利益和医疗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近期,有媒体曝光北京英才集团旗下两家医疗咨询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QQ、商务通等软件,为集团旗下至少20家民营医院“招揽患者”。在每位患者到诊后可从相应医院拿到100元~300元的提成,而医院平均从每名患者身上“开发”诊疗费用达6000元。同时曝光了北京长虹医院等存在的“过度医疗”问题。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接到举报迅速展开调查处理。调查报告显示,这4家医疗机构均为一级营利性医院,床位在20张~30张;诊疗科目以泌尿外科、妇产科为主。北京市和朝阳区卫生监督部门联合现场检查北京长虹医院和北京建国医院时初步发现,两家医院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通过搜索关键词“北京建国医院”,有关部门查找到6个网址,网页中均有北京建国医院简介、医院动态、医师介绍等内容,涉嫌通过互联网开展虚假宣传。但我国网络医托监管存在条块分割的弊端。医疗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网络属于网信办管理,而广告、医疗咨询公司则属于工商部门管理,这种多部门监管的形式,极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有专家提出,建立公正、高效的查处患者投诉的执法机制非常必要。相关部委应该在政府网站上设立监管举报栏目,网民可直接举报医院违规行为,政府可以根据举报数立案调查。

声音

处罚难:法律空白亟待填补

每天游荡在大医院周边的医托不少,附近派出所和一些大医院保卫部门每年都会抓到几十个医托,其中不少还有行医执照。由于医托行骗时没有旁观者,取证难上加难,派出所没有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常是抓了又放,放了又骗;对医院来说,往往只有“警告”和“驱赶”两个方法。

法律缺失是医托难以遏制的主要原因。我国1998年12月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明确定性医托为违法活动,行骗的违法人员将受到处罚。根据规定,对查获的医托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但是如果一些法院以诈骗罪处罚,如果医院、医生资质真实,只是夸大宣传,或者过度医疗,也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因为刑法中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公安部门最终只能是对违规诊所进行简单处罚了事。同时,就是想追究,由于“医托”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医托”犯罪难以取证,过了法律规定的讯问时间,也只有放人。

有专家认为,目前对抓获的“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对“医托”缺少威慑力。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导致部分“医托”在治安处罚后重复违法。因此,立法机构应该尽快修改刑法,对情节严重的医托作为犯罪处罚,绳之以法。

本期作者 肖武 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