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新能源汽车竟不含动力电池?法院: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2026-10-28 11:28:3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消费者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购指定品牌的新能源汽车,提车三年后却在卖车时意外得知:自己的车竟然不包含动力电池。说好的“完整车辆”为何成了“无电池裸车”?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要回费用?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张三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定车代办服务协议》,约定张三委托该公司购买A品牌白色车辆一台,用于网约车运营。张三先支付代办服务费定金5800元,后又支付尾款25000元,合计30800元。协议载明,张三向该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扣除代为支付的车价款、车辆保险、牌照费用、GPS安装费等费用后,余额为代办服务费。

2022年5月20日前后,张三在该公司提取B品牌车辆,金融机构向该公司支付了购车款62896元。提车当日,张三还与案外某公司签订《电池租赁合同》,约定按每月560元的价格租赁动力电池4块,租期三年。此后,张三驾驶该车运营网约车。

2023年5月,张三将车辆开至该公司要求退车,未能如愿。此后,张三向车商询价出售该车,却被告知该车不包含动力电池。截至2026年4月,张三尚欠车辆贷款33661.32元。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判令该公司退还30800元并赔偿损失33661.3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点,一是案涉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二是张三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关于合同性质。虽然协议名为“定车代办服务”,约定公司提供有偿代办服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公司作为直接的车辆出卖人向张三交付车辆并收取购车款,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代办服务等内容属于附随义务范畴。

关于合同解除。双方约定的车辆品牌型号为A品牌,该公司并未交付该车辆,已构成违约。案涉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车型种类为“完整车辆”,车辆应包含动力电池;该公司主张张三购买的车辆本身不含动力电池,没有合同依据。而从张三必须另行租赁电池才能使用车辆的情况看,其实际获得的车辆并无动力电池。车辆没有动力电池,严重影响车辆使用状况,该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依法确认《定车代办服务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该公司应向张三退还30800元。

关于损失赔偿。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车后未对交付车辆的品牌型号提出异议,且实际使用车辆较长时间,还另外订立了电池租赁合同,对相关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对其主张的33661.32元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张三与该公司签订的《定车代办服务协议》解除;该公司向张三退还30800元;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认定“根本违约”的关键在于违约行为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张三购车的目的是获得一台包含动力电池、能够正常上路运营的完整新能源汽车,而该公司既未交付约定的品牌车辆,又未交付动力电池这一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双重违约相互叠加,直接导致张三的购车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张三已将车辆退回该公司,其预付的30800元费用并未对应实际发生的代购车款等支出,公司应当全额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注意,守约方也负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本案中,张三在提车后近一年才提出退车,期间长期实际使用车辆并另行签订电池租赁合同,对损失的扩大同样负有责任,故其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