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意外身故引出理赔争议 赔多少?怎么分配?川渝三地法院联合发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2026-10-08 15:40:1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司法理念,落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协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一流司法服务保障的框架协议》工作要求,近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联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共同发布8件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分享经验做法,探索金融纠纷多元治理新路径。

此次发布的8件案例包括涉民营企业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再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批量调解案、建筑工程预付款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调解案、40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调解案、涉18名购房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覆盖金融借款、独立保函、票据追索、人身保险、保证保险等金融纠纷领域,旨在展示川渝两地法院多元解纷工作路径与实践成效,引导金融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矛盾,切实降低解纷成本,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金融法治环境优化升级。以下本报截取2起案例进行报道。

夫妻意外身故 法院化解赔偿金分配难题

甲某1与乙某1系夫妻,二人均在某农业公司任职,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单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30万元。2023年7月,二人因重大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遗下4名未成年子女与3位年迈父母。事故处理期间,甲某1之妹甲某2在未取得4名未成年人监护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共赔付30万元,款项转入甲某2个人账户。死者子女及父母认为应按合同约定赔付两人身故保险金共计60万元,遂诉至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坚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以实质解纷为导向,制定“厘清效力边界+促成赔付共识+化解分配争议”全链条解纷方案。经审查,案涉赔偿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法院一方面向保险公司说明协议效力瑕疵及后续追偿成本,引导其严格依约履行赔付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方梳理已付赔款事实,推动双方就赔付总额形成共识。同时同步介入赔偿金分配纠纷,组织家族成员协商,最终就60万元赔偿款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本案是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以实质解纷理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典型实践。法院穿透案件表层争议,将赔付效力认定、保险责任履行与赔偿金分配统筹考量、一体化解,既足额维护了4名未成年人、3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源头避免了多起衍生诉讼,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担当

七旬老人购买10份保险 履行期间要求退还保费

年过七旬的唐某甲与某保险公司陆续签订10份人身保险合同,涵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两全保险等险种,累计缴纳保费98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解除其中3份合同,扣除4万元保费后,唐某甲实际领取保险收益及退费共计63.1万元。后唐某甲主张全部10份保险合同均属无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保费,并返还已扣除的4万元保费。

两江新区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唐某甲为高龄老人、涉诉合同数量多、法律关系复杂,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保险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由法官全程业务指导。调解员全面梳理案卷并核实合同签署细节,明确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后的过错划分、已扣除保费是否返还三大争议焦点。经释法析理,已协商解除的3份合同合法有效,扣除4万元不再返还;剩余7份合同中1份有效,6份无效。过错划分上,保险公司业务员违规允许代签、未尽身份核实义务,负主要责任;唐某甲擅自代签亦存在一定过错。调解员邀请其子女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解除有效合同并退还对应保费,无效合同全额返还保费,保险公司共计返还29.9万元。调解办结后,调解组织联合法院向辖区保险公司开展座谈,提出规范经营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行业专业调解力量化解涉老年群体保险纠纷的典型实践。通过“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引入保险行业调解组织,既发挥专业优势精准厘清合同效力与过错责任,又通过亲情介入的柔性方式保障老年当事人权益。案件办结后同步延伸行业治理,实现“化解一案、治理一片”,对同类涉老金融纠纷化解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