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凭证据说话,更凭诚信立身。然而,个别当事人为博取不当赔偿,不惜虚构事实、伪造材料,试图误导审判、蒙骗法庭。
9月29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查实当事人提交虚假维修证明、虚构停运损失,依法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以司法惩戒严守诉讼诚信底线、维护正常审判秩序。
据悉,案件源于2025年12月12日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当日,廖某驾车与网约车驾驶员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经认定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以车辆维修停运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1350元停运损失,并当庭提交一份4S店维修证明,试图佐证车辆停运事实,以此支撑自己的赔偿诉求。
承办法官在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核查案件细节时,敏锐发现疑点。
为还原真实案情、杜绝虚假诉讼,法院对张某主张的“维修停运时段”逐一核查车辆营运轨迹、接单记录。
核查结果令人意外:张某声称车辆因维修停运的时间段内,其网约车仍在持续正常接单、正常营运,根本不存在停运情形。
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张某所谓停运损失纯属虚构,其当庭提交的维修证明亦为不实虚假材料。
经进一步核实查明,该虚假证明系张某授意陈某军出具,陈某军明知内容与事实不符,仍违规开具虚假证明交由张某用于诉讼举证。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全过程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证明参与人均负有如实陈述、据实举证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妨害诉讼。张某虚构停运损失、刻意炮制虚假证据意图谋取不当利益,陈某军违规出具不实证明、协助他人虚假举证,二人行为干扰法庭审理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戒。
最终,广安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并结合二人违法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对张某、陈某军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的司法惩戒。
广安区法院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务工损失、财产损失等赔偿诉求,均需以真实客观事实为基础,以合法有效证据为支撑。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明、虚构损失、虚假举证“借机牟利”的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将从“受害方”变为“违法者”,承担罚款、训诫等司法惩戒后果。各类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更应严守职业底线和法律红线,坚决杜绝随意开具不实证明、虚假材料,切勿因碍于情面、贪图小利触碰司法诚信底线。
“对于网约车司机张某,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伪造、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肖云海律师表示,本案涉及网约车司机、出具证明的企业两方主体,法律边界清晰。
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支持真实、合理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不能虚构停运事实、伪造证明索要赔偿。张某车辆持续接单营运,并无停运损失,诉求得不到支持,同时因伪造证据被司法处罚。
“对于出具证明的陈某军(企业方),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为他人诉讼出具虚假书证。明知内容不实仍然开具虚假维修证明,协助当事人虚构损失、参与妨害诉讼,属于共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同样要承担罚款等司法惩戒。”肖云海表示,企业、维修机构切勿碍于情面随意出具不实证明,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肖云海律师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司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留存网约车平台接单流水、维修结算单据、进厂出厂记录等原始真实证据,依法理性维权。维权不能投机取巧,伪造证据看似“捷径”,最终会承担败诉、司法罚款的双重后果,严重破坏司法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