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家中装修拆改飘窗,电锤作业产生的震动致使外墙墙砖脱落,将楼下参加宴席的居民砸成十级伤残。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依法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涉事小区居民老何因家中丧事,在小区公共通道旁开设宴席,部分餐桌设置在涉事楼栋楼下。当日16时许,席间就坐的本小区居民阿贵,被涉事楼栋9楼房屋飘窗位置外墙脱落的墙砖(带水泥)砸中右肩。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认,事故系9楼住户装修拆除飘窗作业所致。事发时,房屋业主老向在外地务工,公安机关随即通知装修公司负责人老谢到场,与伤者家属协商垫付住院治疗费用。
经司法鉴定,阿贵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8.8%,构成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阿贵将房屋业主老向、装修公司及其负责人老谢、物业公司、开发商、施工工人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墙砖脱落系装修人员使用电锤拆除飘窗时震动所致,并非建筑物自身老化脱落,应属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对各方过错责任进行划分,认定装修公司违规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老谢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老向默许装修公司违规施工,且因在外务工未履行监督义务,存在指示过错。物业公司虽在装修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宴席主办人老何在已发现楼上有小石子坠落的情况下,未转移紧邻危险区域的餐桌、未设置警示,放任风险持续,有一定过错;因阿贵明确不要求老何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由阿贵自行承担。开发商已将房屋竣工交付,庭审中各方又均不申请墙体质量鉴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脱落与建筑质量有关,故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两名施工人员是为装修公司安排提供劳务、按指示施工,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相应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两人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责任比例:装修公司承担60%责任,业主老向承担2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宴席主办人老何承担10%责任。经核算,阿贵各项损失共计19.9万余元。据此,装修公司扣除已垫付的4264元后还需赔偿11.5万余元;房屋业主老向赔偿3.9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房屋业主老向、装修公司及负责人老谢、物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装修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纠纷中多主体责任划分的典型案例。坠物伤人并非单一因素造成,而是违规施工、业主默许、物业失管、宴席举办者疏漏多重原因叠加的结果。装修活动,业主不能将房屋一包了之,对装修方案负有审慎审查和现场监督义务,切勿为扩大室内空间盲目拆改;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方,必须规范作业,对可能产生的坠物风险设置防护、专人监督;物业公司不能把安全管理停留在事前一纸告知,对装修施工要常态化巡查,发现违规要及时制止;在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办酒席、聚会的组织者,一旦发现坠物等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疏散人员、转移餐桌。唯有各方各尽其责,才能守牢头顶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