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得开庭躲不掉债务!火锅店老板欠薪4900元拒不到庭被判支付工资及逾期利息

  
2026-09-28 10:47: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辛辛苦苦在火锅店打工,老板拖欠工资写下欠条,到期却依旧拒不支付。收到法院传票后,老板干脆选择不到庭应诉,以为躲起来就能逃避责任。9月2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缺席判令老板支付拖欠工资及逾期利息。

2025年8月,张某入职杜某经营的火锅店担任服务员,双方约定月薪3300元,每月15日按时发放工资。在岗期间,张某恪守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情况,踏实做好服务工作。

不曾想,2025年12月起,老板杜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开始拖欠工资。

几番拖延,截至2026年1月,累计拖欠张某劳动报酬4900元。张某多次主动上门、电话催要薪资,杜某一直推诿不付。

在张某持续讨要下,2026年2月12日,杜某联合广安某公司,向张某出具书面《欠款条》,白纸黑字确认欠薪4900元,承诺于202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一纸欠条,本是双方的还款约定,可等到约定还款日,张某依旧没有收到一分钱。

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拿起法律武器,将杜某诉至前锋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拖欠工资4900元,并自逾期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杜某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杜某收到传票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材料,试图以缺席方式回避债务。

法庭上,张某提交了欠条、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务工、欠薪、约定还款全过程,证据链条清晰完整。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欠款条》足以证实杜某欠薪4900元、承诺限期清偿的事实。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诉讼中张某自愿放弃对广安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2026年9月14日,前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杜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张某支付工资4900元,并以49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3%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某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承办法官提示

拖欠劳动报酬,即便写下欠条,到期拒不履行依旧要承担法律责任。收到法院传票无故拒不到庭,并不会阻止案件审理,法院可依法缺席审判,义务人仍需承担相应给付义务。

务工人员遇到欠薪,应当及时留存考勤、工资记录、欠条等证据,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任何企图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行为,都无法躲开法律的约束。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