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米醉驾获不起诉,但短距离醉驾依旧违法!

  
2026-09-28 09:35:13
     

“喝酒不开车,开着不喝酒”早已是老生常谈,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觉得只要开得短、没出事就不算违法。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中,给出了明确的法治信号:只要喝了酒,哪怕只开30米,也是违法!

事情发生在2026年7月17日,当晚,周某聚餐饮酒后乘坐网约车返回温江某小区家中。到家后,周某打算出门给车加油,为了安全起见,他特意叫来了亲属刘某帮忙代驾。但当两人来到小区停车场时,由于停车场出口匝道狭窄,刘某没有信心顺利驾驶。周某便心存侥幸,提议自己先把车开出停车场,再交给刘某驾驶。于是,周某心存侥幸坐进驾驶室,开始驾驶。可万万没想到,车辆刚出闸机行驶行驶约30米转至道路路边时,就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周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2.4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坚持“小案不小办、简案不简审”,全面细致开展审查工作。检察官不仅逐帧回看监控视频,还会同办案民警实地前往案发现场,核实道路类型、车流人流、行驶距离、案发时段及周边环境等细节。针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核心争议,检察院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会议,围绕犯罪构成、情节显著轻微认定标准、证据采信规则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经严格审查认定,周某酒后驾驶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短距离驾驶”情形,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为止。在对周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对周某开展训诫教育,严肃指出其醉驾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深刻剖析侥幸心理的严重危害,督促其深刻反省、引以为戒。同时,温江区检察院还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并建议依法对周某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周某虽然免去了刑事处罚,但依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检察官表示:“我们将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反复重申‘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铁律,坚决破除各类醉驾侥幸心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持续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林昇 刘蔼椿)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