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尽早挽救危困民办非营利高校

  
2026-09-26 14:10:13
     

当前司法实践中,危困民办高校多因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司法视野。民办非营利高校兼具民办非企业法人财产属性与高等教育公益属性,部分民办非营利高校因举办者盲目扩张、过度负债、资金管控失序、内部治理混乱等多重因素叠加,陷入资不抵债、经营停滞的危困状态。该类主体债务集中爆发后,极易引发资产查封冻结、教职工欠薪、学生退费纠纷、群体性维权等系列社会问题,司法处置难度极大。依赖常规的“执行查控—移送破产审查—破产受理—管理人接管”的执转破流程,无法适配民办高校“保办学、保资质、保稳定、后偿债”的特殊挽救逻辑。以重庆健康职业学院重整案为代表的司法实践,不仅验证了民办非营利高校破产挽救的可行性,也暴露出常规执转破流程在破产受理前资产失控、秩序失稳的制度短板。据此,在执行阶段前置指定管理人接管办学事务,成为挽救危困民办非营利高校的创新司法路径。

一、危困民办非营利高校的特殊困境

挽救危困民办非营利高校的挽救核心在于存续办学资质、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在维护公共教育公益的前提下实现债权公平清偿。主体的特殊属性及其在危困处置中面临的特殊困境,要求专业管理人尽早介入,而常规执转破流程无法破解。

一是资产产权高度混同,财产保全与权属厘清难度极大。民办非营利高校办学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举办者企业与学校资产、财务、人员边界模糊的问题。大量核心办学资产,包括办学土地、教学校舍、配套设施等不动产多登记于举办者企业名下,实际专属用于教育教学;学校学费收入、财政专项补助等公益办学资金,长期与举办者经营性资金混同账户使用,滋生资金挪用、无偿划转办学资产、违规关联担保等乱象。一旦学校陷入债务危机,举办者经营性债务与学校办学债务相互交织,不同债权人交叉查封、轮候冻结办学资产,形成资产处置僵局。该类权属混同问题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常规执行查控仅能完成形式查封,无法穿透表层登记信息厘清公私资产边界,为后续资产追回、债务清偿埋下重大隐患。

二是办学资质具有时效性,重整价值极易不可逆灭失。办学许可是行政特许资质,是民办非营利高校存续和重整的核心价值载体,不具备永久存续属性。根据教育行政管理规范,高校若长期停摆停运、无法维持基本办学条件、教学秩序失控,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相较于普通企业资产可长期封存待处置,民办高校的全部重整价值依附于持续、稳定的办学运营状态。一旦陷入危困后缺乏专业主体管护,出现招生停滞、教学中断、师生流失等问题,办学资质随时可能被撤销,高校将彻底丧失挽救价值,即便后续进入破产程序,也只能走向清算注销。

三是债权结构复杂交织,法律适用冲突与维稳风险突出。民办高校破产后的债务清偿规则存在特殊法律适用冲突,《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学生退费、教职工薪资社保优先”的公益清偿顺位,而《企业破产法》针对破产债权设置了差异化清偿规则,两部法律的适用冲突导致债务清偿标准模糊,是司法处置的核心法理难点。同时,案件利益主体多元,学生、教职工、工程债权人、金融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诉求差异巨大、矛盾交织,稍有处置滞后便会引发群体性信访、维权事件,社会敏感度和维稳压力远高于普通商事破产案件。

二、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对挽救危困民办非营利高校的适配性

常规执转破程序因存在固定的程序空窗期,无法适配民办非营利高校的特殊危困处置需求,要求指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常规执转破程序下,执行法院仅负责危困高校财产查控冻结,无运营管护职能;在进入执行到破产被受理的期间,因缺乏专业团队接管办学事务,原举办者因信用破产、利益关联,极易借机转移隐匿资产、放任办学秩序崩塌,直接导致高校重整价值灭失、挽救工作落空。而在执行阶段即指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可填补执转破程序的空窗期,是适配危困民办高校挽救的最优路径。

指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成熟的司法经验。《民事诉讼法》授权法院在执行阶段,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财产管理、权属核查、事务经办等辅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破协同、府院联动的司法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各地法院创新危困主体挽救机制,前置化解市场主体风险。因此,执行管理人是法院授权、全程监督的专业事务辅助主体,职权法定、行为可控。国内多地法院已在烂尾楼盘活、大型商业综合体危困处置等疑难执行案件中,常态化适用执行管理人前置管护模式,有效填补程序空白、盘活危困资产、化解维稳风险。重庆健康职业学院重整案等民办高校挽救案例,虽实现了最终重整存续,但受制于破产后接管的滞后性,未能规避前期资产流失风险,而前置接管机制正是对该类实践短板的补齐与升级,是同类司法经验在教育公益主体领域的合理延伸。

指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将执行阶段的司法处置升级为“资产保全+办学维稳”双重导向,实现司法效果与公益价值的统一。管理人在法院监督下,提前接管学校印章、账簿、资产,厘清混同权属,维持基础教学秩序,开展前置债权梳理、投资人预招募、府院对接等工作,彻底填补执转破程序空窗期。既有效阻断原举办者不当支配学校资产、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牢牢守住办学资质核心价值,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公益的有机统一。

三、指定并适用执行管理人的限制条件

为民办非营利高校指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高校作为被执行人已进入了多案合并执行状态,明显资不抵债、丧失自主经营能力;(2)其办学资质合法有效,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存在重整挽救可能性;(3)其已出现资产转移隐匿、教学秩序混乱、师生大规模流失等现实危机。对于办学资质失效、办学条件彻底丧失、无任何重整价值的危困高校,可排除指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的适用。

为保障执行管理人履职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执行法院需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优先选择熟悉教育行业、具备府院联动实操经验、擅长危困主体盘活的专业机构担任其执行管理人,坚持有限授权、重大报批、全程监督原则,明确权责边界。管理人有权开展资产接管、账簿印章保管、办学秩序维护、债权登记梳理、权属调查、行政对接、投资人预招募等管护性、事务性工作;无权擅自处置学校不动产、重大办学资产,不得擅自对外举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所有影响主体权益、资产价值的重大事项,必须报请执行法院审查批准。同时,建立法院常态化监督、债权人动态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管理人定期提交履职报告,因履职过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可直接沿用原有管理人,减少程序交接成本,提升挽救效率。

为杜绝程序拖延、恶意规避执行等问题,执行法院需设定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的最长周期并建立双向程序转换机制。经执行管理人调查核实,对具备重整价值、存在潜在投资人的高校,依法启动破产重整申请,平稳转入破产程序;对经核查无挽救价值、资质无法存续的高校,立即终止前置接管程序,恢复常规执行处置,依法开展资产处置、学生分流安置工作。

总之,司法挽救危困民办非营利高校需坚持专业管理人尽早介入的导向。常规执转破因缺少专业管理人的空窗期,可能加剧危困高校的资产流失、资质灭失。在执行阶段即指定并适用执行管理人前置接管,可通过专业管理人的提前介入与管控,有效破解了民办高校产权混同、资质易失、矛盾集中的特殊困境,实现对常规执转破流程的优化升级,助力民办教育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魏琼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邓天缘  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