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投保”易 理赔维权难

  
2026-09-24 14:32:5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一键式同意”可能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关键权利。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发布一起车辆保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折旧条款对李某不生效,判令其按全额保险金额赔付。

车主李女士通过手机APP线上为爱车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导致车辆毁损,且达到全损标准,按保单约定对应理赔款为4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核赔时,提出合同中约定了“折旧系数条款”,认为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折旧系数对车辆价值进行扣减,因此只愿支付2万余元。李女士称,投保时自己从未被告知此项条款,不认可保险公司上述说法。双方就保险金额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对折旧系数免责条款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庭审中,保险公司演示了线上投保的具体流程,据该演示条款所展示内容,折旧系数条款也与其他格式条款的整体呈现十分相近,并未以加粗、标色、放大字体、弹窗等显著方式进行特别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产品全程线上销售,保险公司将含车辆折旧系数的免责条款置于折叠链接内,未作单独提示或人工讲解,投保人容易忽略折旧免赔等关键约定。该条款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折旧条款对李某不生效,判令其按全额保险金额赔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对于免责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相较于传统纸质签约,网络投保中投保人阅读主动性较弱,难以直观、完整理解免责条款,对免责条款形成实质性理解的客观条件显著不足。因此,若仅以条款内容存在于网络空间即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极有可能影响投保人知情权的实现。因此,保险人在互联网场景下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显著高于传统线下投保模式,对免责条款的披露程度须达到单独展示之标准。

法官建议:

对于投保人,线上投保虽便捷,但切忌“闭眼勾选”“一键同意”。投保前应重点阅读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免赔额、赔付计算方式等核心内容,对存疑之处可通过截屏保存页面、向客服书面确认等方式固定证据。

对于保险人,互联网投保中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应达到单独展示的程度。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运用弹窗提醒、强制阅读计时、语音讲解、单独勾选框等技术手段,将免责条款从冗长格式文本中“拎”出来,确保投保人在充分知情、自主决策的前提下完成投保。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