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四川入选二例!

  
2026-08-01 11:12:40
     

李霜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四川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案例入选。

周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对于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欺骗他人感情的行为,注意审查“冒充”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通过微信先后认识了罗某(女)和廖某(女),虚构并冒充某部队团长身份,利用二人均崇拜、信赖军人的心理,骗取二人信任后分别确立恋爱关系,长期以现役军人身份与罗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与廖某保持同居关系直至案发。

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定制并购买假军官证、伪造的部队印章、部队证明等作案工具,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某团”团长并取得张某某信任,以该部队名义与张某某洽谈军事基地废品收购事宜。后周某以请部队统计人员吃饭、收购废品需要向部队缴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000余元。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假冒的军装、部队印章等物证,及时查扣涉案手机并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网购假军用物品凭证等关键电子证据,补充收集完善被害人被骗的详细过程、周某冒充军人与被害人交往及同居的情况、继续查证被害人的具体损失。积极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对接联系,核实周某冒充的部队番号是否存在,会同公安机关对网络平台售卖伪造的部队公文、印章等线索开展穿透式核查,为后续开展精准监督打下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深挖漏罪,及时移送涉军犯罪线索。针对案件反映出某网络平台商家售卖伪造的部队印章、公文、制式军服、军章等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商家身份信息、交易明细等证据,经深入研判并听取人民武装部意见,认为该行为涉嫌伪造、买卖武装公文、证件、印章罪,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督促其立案侦查,实现对涉军犯罪的全链条打击。2026年6月3日,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周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对案件反映出的网络平台制售涉军物品乱象,与人民武装部、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商,移送行政监督线索,探索开展国防领域公益诉讼,推动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同时,案件暴露出的部分群众涉军常识匮乏、易受骗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深入辖区街道、社区、学校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普及涉军法律法规及识假防骗常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类案件时,要全面充分评估行为对国防利益的危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对于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欺骗他人感情的行为,要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对方对军人的信任建立维系关系、是否持续显示军人特征,固定被害人对现役军人的认知、是否基于行为人虚构的现役军人身份才愿意交往等关键证据。要强化全链条涉军犯罪打击,循线深挖犯罪线索,对伪造证件有来源的要进一步深挖线索,及时移送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强化源头治理,联合人民武装部等开展高质量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国防安全意识、识骗防骗能力。通过侦查、起诉、治理各环节的有效协同,完善涉军案件常态化办理机制,全链条惩治涉军犯罪,凝聚全社会国防利益保护合力。

陈某破坏军婚案——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行为,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

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该区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通过听取部队与唐某本人意见,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社会治理方面,一是鉴于戍边军人远在边疆、任务繁重,检察机关为军人及亲属提供司法帮扶,开通专属法律通道,推动解决军人军属的烦心事;二是联合军事检察机关设立军地检察服务站,派驻轮值军地检察官,持续开展模拟法庭进军营等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帮助;三是建立军地涉军案件协查机制,联动开展破坏军婚专题普法宣传,完善部队接受群众线索举报、涉军婚恋纠纷线索双向流转对接机制,实现破坏军婚类线索早发现、早核查、早处置。

【典型意义】

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持续、方式稳定、双方达成生活依赖等特点的情形,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为实现对破坏军婚罪的有效惩处,应当重点收集证明同居行为持续性、经济生活关联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依法对是否认定“同居”进行实质判断,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同时,应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坚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