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周夕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的一份判决书引发广泛关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私售海银财富的金融产品,客户吴某投资170万元,亏损逾166万元。吴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10%赔偿责任,二审改判银行全免责。
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致客户投资亏损,银行到底该不该担责?带着这一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蕤洁。
从“银行赔10%”到“银行一分不赔”,为何改判?
说事实之前,先厘清何为“飞单”。“法律意义上的‘飞单’,是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务身份、营业场所便利与客户信任,未经银行官方授权,私自向客户推介、销售既非本行自营,也未纳入总行代销白名单的第三方金融产品,以此赚取外部佣金的行为。它的本质是员工个人盗用银行的机构信用背书,在内部管理盲区进行套利。”蔡蕤洁表示。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2023年,客户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70万元的海银财富的产品——该产品并非天津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而是“飞单”。海银财富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过166万元,遂将叶某、天津银行及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一并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上海闸北支行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叶某个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件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该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上海金融法院查明:吴某系某银行长期理财客户,委托理财长达十余年,其间,购买理财产品数百款,对购买渠道和流程“应当十分清楚”。而在购买本案产品时,吴某经历了下载第三方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法院据此认定,吴某“应当知晓”案涉产品并非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即便银行存在“监管过错”,也难以认定该过错与吴某的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叶某个人赔偿15%,但撤销了上海闸北支行的全部赔付责任。
蔡蕤洁分析认为,两级法院的核心分歧集中在“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审的逻辑是:银行对员工及营业场所管理存在疏漏,客观上为“飞单”行为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审的关键转折,则是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切断了“管理疏漏”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链条:本案投资者有十余年理财经验、累计购买近400款银行理财产品,对正规理财的交易渠道、操作流程应当高度熟悉;而涉案交易需要下载第三方App、线上签约、向第三方账户转账,全程与银行既有交易流程存在显著差异。法院认为投资者基于自身经验应当识别出产品的非银行属性,其投资决策更多是追求高收益的自主选择,而非基于对银行信用的信赖,因此,银行的管理过错并非造成损失的法律原因。
同一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飞单”案,为何判决银行担责?
这起“飞单”案并非孤例。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飞单”案中,八旬老人刘老伯是某银行支行的长期客户,银行客户经理陆某在办公室内帮刘老伯操作购买了某私募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并非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仅为该基金的资金托管机构。陆某仅告知刘某该产品利息较高,稳定且保本。2019年,该基金因底层资产违约导致净值暴跌,刘老伯赎回部分份额后亏损99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银行承担近四成赔偿责任。裁判理由明确指出:经陆某介绍购买该私募基金的客户约20人,50岁至70岁客户偏多,判断能力与普通人相比,相对不足;陆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向众多老年人销售非本行产品,银行“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却疏于员工管理,存在较大过错。
蔡蕤洁认为,这两案结果看似差异巨大,但底层的过错责任规则是基本统一的,差异在于个案中双方的过错权重变量完全不同。她总结,核心差异集中在四点。第一,投资者认知能力不同——刘老伯是八旬老人,金融识别能力弱,投资者吴某是具有十余年经验的成熟投资者,认知能力更强;第二,员工误导程度不同——陆某刻意向刘老伯宣传“利息较高,稳定且保本”,误导性极强,而本案暂无证据证明员工虚构银行身份、作出虚假兜底承诺;第三,投资者过错程度不同——刘老伯全程由员工代为操作,自身仅存在轻微过失;吴某属于成熟投资者,能够识别流程差异仍继续交易,自身过错程度更高;第四,银行监管失效程度不同——陆某三年内向20余名客户持续违规销售,银行长期未察觉,属于系统性内控漏洞,本案体现为单案管理疏漏,未体现批量、持续性违规。
判决理由应说清“哪些亏损不关银行的事”
本案中,理财经理叶某在工作时间、银行网点办公室内,协助客户下载第三方App、代办风险测评、代填转账单据。在普通人的认知中,这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可信赖场景”。但从二审判决来看,这种信任似乎并不足以让银行承担责任。
蔡蕤洁表示,银行与普通人的地位天然不对等,也正因为这种不对等,案件的判决书说理就格外重要,不能只用“因果关系中断”等专业术语直接下结论,更要回应老百姓最朴素的疑问:明明在银行网点、上班时间、由理财经理协助操作,为什么不算银行的事?说理要把“哪些异常信号是普通人理应察觉的”“哪些风险是银行本该拦住的”“哪些亏损不关银行的事”逐条讲透,才能让公众真正理解判决,而不是产生“银行甩锅”的误解。
蔡蕤洁指出,一份有公信力的判决,应当让老百姓看得懂、能理解、不违反常识常情常理。银行的信用是整个金融体系的根基,消费者基于网点、工装、工牌产生的信赖是正常的、合理的,司法不能轻易否定这种常识性认知。裁判的统一不能只靠法官内心的裁量标准,更要靠清晰、通俗的说理——把“为什么老人案银行要赔、资深客户案银行不赔”的判断链条完整呈现出来,让老百姓能看懂“差别在哪、边界在哪”。
普通投资者能从这起判决中学到什么?
蔡蕤洁表示,这起判决给所有金融投资者上了现实的一课:“银行网点办理”“理财经理介绍”都不等于“银行产品”,更不等于“银行兜底”。公众对银行的信赖利益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的是基于正规流程、合理外观形成的善意信赖,而非对员工私下推荐的无条件风险兜底。
对普通人而言,事前防范永远比事后维权更重要。蔡蕤洁总结了一套“飞单四查”方法:一查资质,银行自营理财去中国理财网验真,代销产品拨打银行官方客服核实,不在公示名录里的产品一律不买;二查流程,凡是要求避开双录、私下签约、下载第三方App、叮嘱保密的,都是高危信号,直接拒绝;三查账户,收款方不是银行托管账户而是第三方公司或个人账户的,一律不转款;四留证据,所有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完整留存,绝不把手机、U盾交给银行员工代为操作,交易全程自主完成。
如果不幸遭遇“飞单”且银行不担责,蔡蕤洁梳理了三条核心维权路径:一是起诉涉事员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员工作为直接实施者必然要承担个人责任,比如天津银行案中叶某被判赔偿15%损失;二是向产品发行方、收款方追偿,若发行方已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要第一时间报案登记、参与追赃挽损与财产清退;三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后出具的正式违规认定文书、执法询问笔录,均可作为后续提起民事诉讼时的关键核心证据。
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在法律技术层面逻辑自洽——因果关系不成立,银行无责。但正如蔡蕤洁所言,金融投资领域的裁判不仅是解决一个个案,更是在给全社会划行为边界,如何在“买者自负”与“卖者尽责”之间找到平衡,仍是未答之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