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兜售外烟充当中间商牟利十余万元 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2026-07-15 17:06:31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非法销售境外卷烟刑事案件,一名男子因无证线上倒卖外烟赚取差价触犯刑法,最终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唐某为谋取不法收益,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对外发布信息,宣称可售卖境外品牌卷烟。

经营过程中,唐某仅充当中间联系人,收到消费者订单后直接转发给上游卖家梁某,由梁某直接向买家发货。唐某以每条卷烟加价10元的方式赚取差价,全程未实际经手货品。经查,其参与销售境外卷烟的涉案总金额达16万余元,累计非法获利13394元。

案发后,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在检察机关阶段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唐某当庭悔罪,表示自身仅想线上做点小生意补贴收入,完全没有意识到售卖境外卷烟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卷烟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专营专卖的特殊物品,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卷烟业务,通过网络渠道扰乱烟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合案件情节,唐某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就此案作出三点法律提示,警示广大群众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商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平台宣传、销售烟草制品,同样受国家法律严格监管,违规经营将面临刑事追诉。“赚差价”也可能是犯罪,即便只是中间人,未直接接触货物,只要参与非法经营链条,同样构成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