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详细解答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方转账赠与款项,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的民生热点。
2019年,A与B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存续。2022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B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C合计转款32万余元。后续A察觉B异常,查实B、C二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A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B对C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向A返还赠与款项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阶段,A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根据财付通、支付宝交易流水佐证案件事实。经查实,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C转款32万余元,其中包含数额为520、1314的转款,上述转款A并不知情。A与C电话录音内容,可以证实B与C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法院判决B对C的赠与行为无效;C退还A全部赠与款3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没有协议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B在未取得A同意,A不知情情况下,且非日常生活或经贸往来的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损害了A的合法权益。B对C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C应当向A返还受赠款项,并赔偿A因此遭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