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遭拒工伤赔付?法院: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6-07-01 10:50:2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如今越来越多超龄人员选择再次就业,成为“银发打工人”。当这类群体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解答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

2023年6月,A民宿公司招用B至店内从事服务员工作,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A民宿公司未依法为B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月,B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B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25年1月时,人社部门认定B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构成伤残九级。A民宿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5年12月,B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B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民宿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天全法院审理认为,B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最终经法院维持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其所受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B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旧依靠务工收入维持生活,符合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A民宿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当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付责任。法院遂判决A民宿公司支付B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97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银发务工”群体规模庞大,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曾长期存在制度短板。本案裁判紧扣劳动事实而非单纯从年龄判定工伤权益归属,裁判理念与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高度契合,呼应新规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由单位参保缴费的要求。该案既依法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也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落实安全保障义务,为全国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专门规章落地实施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