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工程款,起诉时产生的律师费理所当然由欠款人承担。”不少人都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然而,双方事前未书面约定违约承担律师费,仅有发票无转账支付凭证,法院是否会支持律师费诉求?
7月1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广安前锋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施工方凭欠条起诉主张拖欠劳务款及律师费,法院仅支持工程款诉求,驳回律师费请求。
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张三与李四签订用工合同,由张三组织施工班组承接工地外墙真石漆清工劳务,约定按施工面积结算费用。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李四仅支付部分款项。
2024年4月,双方对账结算,李四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劳务工程款14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张三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14万元工程款,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6798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张三提交了用工合同、欠条以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已完成施工义务且工程验收合格,李四出具欠条对债务予以确认,支付14万元劳务工程款的诉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主张,法院作出专门认定:首先,双方最初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并未约定违约一方需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出具欠条仅系对欠款数额的确认,并未增设律师费由欠款人承担的约定,缺乏合同约定基础。
其次,张三仅提供律师费电子发票,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实际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律师费已真实发生。
张三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李四向张三支付劳务工程款14万元,驳回张三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劳务、工程承揽类纠纷中,欠条仅能固化债权债务金额,不能直接产生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想要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事前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结算欠条无法替代该约定;二是维权时务必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正规发票、银行转账流水三项材料,缺一不可,证据不全极易导致该项诉求被法院驳回。
施工班组、劳务提供者签订施工、劳务合同时,应主动增加债权实现费用承担条款;发生欠款纠纷委托律师处理时,妥善保管全套委托及付款凭证。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出具欠条后仍拖欠款项的,债权人可直接凭欠条起诉,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面临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等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