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红 杨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王一多
租下小区楼下的临街旺铺,投入不菲的装修费用,满怀期待筹备餐饮开业,不料一纸“商铺不符合办证条件”通知卡住开业进程。热情瞬间遇冷,而前期投入的中介费、租金、装修费,却成了现实难题——这笔账,应当由何方承担?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隐瞒商铺经营限制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中介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承租者部分装修损失。案件办结后,当事人杨某专程向承办法官团队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2026年1月,杨某通过某中介机构租赁刘某的商铺,拟经营会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洽商时,杨某就商铺能否办理相关餐饮经营证照事宜进行核实,刘某及中介机构均确认商铺可满足其经营办证需求。杨某遂与刘某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中介费、租金等。后杨某在筹备经营过程中发现,案涉商铺的房屋性质不支持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故杨某无法开展既定经营业务,遂搬离商铺并要求刘某及中介机构退还租金、中介费并赔偿部分装修损失。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商铺位于居民楼底楼,刘某此前曾自行前往申请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被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该商铺不具备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合规条件,致使杨某租赁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明知商铺性质无法满足杨某的经营需求,未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房屋经营限制信息,对合同解除及损失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作为具备一定商事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前未充分核查商铺属性、证照办理条件等关键信息,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居间义务,未严格核查商铺经营资质与使用限制,不得主张居间报酬,并应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综合考虑合同磋商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杨某、中介机构对此次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比例分别为50%、30%、20%。综上,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刘某及中介机构向杨某退还相应租金、中介费并赔偿部分装修损失。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刘某及中介机构已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活动中,各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转租人需全面、如实披露房屋权属、房屋性质、经营限制等关键信息,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符合约定使用用途,不得隐瞒房屋瑕疵与经营限制。承租人应当尽到事前审查义务,不要轻信出租人、中介方的口头承诺,审慎核实房屋相关信息,从源头防范经营风险。中介应当尽到合理的居间义务,全面筛查、核实房屋权属、性质等关键信息,如实向交易双方告知核查结果,保障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法官特别提醒,房屋的使用应符合其性质,超越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可取。一旦越线,不仅面临证照吊销、行政处罚的风险,若因消防、排烟设施不满足油烟餐饮经营标准,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禁止选址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二)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前款规定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