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在风景名胜区开农场?将农田改为养牛场?小心!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不仅将面临牢狱之灾,还将面临大额赔偿。2026年6月25日,在第36个全国土地日,自然资源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例,旨在展示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持续发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据悉,4起案件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个单位和8名自然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例名单
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祝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在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4人获刑
2022年6月,经何某某介绍,徐某某与郭某某达成协议,由郭某某支付徐某某2万元倒场费,徐某某提供其承租的某村组耕地,供郭某某联系车队倾倒页岩土、泥巴等建筑垃圾。郭某某另与何某某就倾倒垃圾获利进行分成。后郭某某安排高某某联系、指挥货车司机倾倒建筑垃圾,收取倾倒费12万余元。当地村民曾多次阻止倾倒行为,何某某、徐某某出面进行了协调。
2023年3月,徐某某与姜某(另案处理)经商定后,姜某支付徐某某倾倒费,在徐某某承租的某村组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并支付给徐某某3500元倒场费。期间,徐某某雇用挖掘机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推平。经认定,徐某某两次参与倾倒的行为造成非法压占耕地共计21.3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77亩);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参与倾倒的行为造成耕地被压占13.99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65亩),案涉耕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
案发后,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调查中发现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4月,大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6月,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批准逮捕徐某某。2023年7月,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经指定管辖,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原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前,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对被压占的耕地进行了修复,并通过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验收。2024年4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刑罚,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四川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是西部唯一的粮食主产省,在全国农业生产版图中占有重要位置。本案案发地属于“天府粮仓”的重要组成部分,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为谋取私利,在徐某某承租的耕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致使耕地遭到严重破坏,依法应予惩处。行政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强化协作配合,为保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耕种价值,依法严惩此类破坏耕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各部门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对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将农田改为养牛场,畜牧养殖公司判赔89万余元用于生态修复
2017年至2021年,陈某、陈某某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某村部分村民土地使用权,拟在案涉土地开展肉牛养殖项目。案涉土地位于某镇,是四川省“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核心产区。
2020年,二人注册成立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2023年11月,陈某某指示现场工人在案涉土地上采取露天非法开挖、压占等方式进行场地平整,改变案涉土地用途,违规修建肉牛养殖场,造成大面积农用地及植被损毁。经司法鉴定,该公司非法破坏农用地50余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39余亩达到严重毁坏标准,并涉及天然牧草地、乔木林地、其他林地等多种土地类型。
2024年4月,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发现上述情况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盐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土地勘测设计公司出具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认定某畜牧养殖公司需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修复费用共需89.34万元。其后,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某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未履行修复义务的,赔偿修复费用89.34万元。
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级审理后判决,某畜牧养殖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某、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判决按照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相关机构所作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由某畜牧养殖公司承担。本案现已生效,经验收,已履行土地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动履职,以行政执法、刑事追诉、民事修复的闭环模式全链条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对妄图以规模化养殖为名行违法占地之实的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与示范意义。案涉土地位于“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核心产区,均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当事人违反规定强行破坏,后果极为严重,法院通过判处实刑、判令其承担89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彰显了对破坏耕地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同时,经验收,案涉土地完成修复,贯彻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守护耕地红线、严惩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
为改造鱼塘违法采挖农田,姚某某获刑并处罚金
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安排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3月成立某生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了水产养殖、销售,姚某某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年9月,经姚某某安排,上述公司与某村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后,姚某某擅自通过组织机械挖取耕作层土壤将田坎加高加宽改造成鱼塘,将田内的整个地面挖深了30公分以上以增加鱼塘深度。经司法鉴定,上述行为造成12.65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2.52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1年10月,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某村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违法行为,向姚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西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25年8月,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姚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对姚某某所宣告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姚某某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5年9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必须以依法用地为前提,任何经营模式都不能成为破坏耕地的借口。姚某某以承包经营为名,擅自将12余亩永久基本农田改造为鱼塘,通过机械挖取耕作层、加高田坎、深挖地面等方式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并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责令改正并移送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及时定罪判刑并撤销缓刑。各部门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形成耕地保护执法司法合力,有力打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住了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农场,祝某某被判赔上百万元
2016年至2023年,祝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厂房、硬化道路、游泳池、窑洞民宿等非农项目,用于经营家庭农场。经鉴定,案涉农用地被非法占用65.74亩,其中严重毁坏52.57亩(林地39.21亩,园地9.2亩,耕地2.47亩,草地1.69亩);涉案区域均在某省级风景名胜保护区内。
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对祝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仁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一审、二审,2024年8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祝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祝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1.31万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服务功能损失导致的损失费用12.77万元等。二审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祝某某主动认罪认罚,提前缴纳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协作、打击风景名胜区内破坏农用地行为的代表性案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责令整改并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推进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各部门无缝对接、各尽其责,形成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一体化保护合力,体现了对农用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本案的办理,强化了对生态敏感区农用地的更严格保护,警示任何以“家庭农场”等名义违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违法性和生态危害性,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