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的主责方一定要承担大部分赔偿吗?当未成年人驾车、超标电动车、好意同乘等多重情形叠加,又该谁来担责?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解读在复杂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2024年2月,时年16岁的A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15岁的B、16 岁的C。在行驶途中,与D驾驶的小型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三名驾乘人员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D负事故次要责任,B、C无责任。经查,案涉小型车辆为D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10万元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超标电动车原登记所有人为E,2023年11月经车行转卖给B家庭,未办理过户登记;事发当日由B将车钥匙交由A骑行。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C将相关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C损失优先由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各方过错主体按责承担。案涉超标电动车依法认定为非机动车,结合事故过错程度,酌定D承担40%赔偿责任。A违规载人系事故主因,B、C违规搭乘加剧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无偿搭乘、未成年人及车辆由B提供的事实,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确定A承担40%、B承担10%、C自担10%责任。其中,未成年人A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原车主E无过错不担责。
【法官说法】
本案系多方过错交织、兼具未成年人侵权与受害情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裁判精准厘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破除事故责任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的审理误区。针对超标电动车定性、好意同乘、车辆权属分离、多人受损等复杂情形,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行为原因力大小,依托公平原则精细划分各方责任,依法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车主免责情形,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