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6月17日,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办,会东县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凉山经验”推广应用新闻发布会在会东召开。发布会上,攀枝花、雅安、凉山三地法院发布典型案事例。
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被告人丁某和曾某(另案处理)容留何某、陈某、江某、翁某、张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高速路桥下,其和曾某用于收购番茄的工棚内共同吸食毒品。
2025年4月2日,被告人丁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民宿开了一房间,后容留曾某、江某、翁某在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
米易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在办理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丁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民宿房间内容留曾某、江某、翁某吸食毒品。2025年6月3日13时许,丁某到米易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丁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丁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容留他人吸毒更是从另一个层面助长了歪风邪气,不仅会纵容吸毒者在毒品泥潭中越陷越深,还会让自己触及法律底线,付出惨痛代价。
本案清晰的彰显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有力斩断毒品吸食源头链条,具有强烈警示教育与社会指引作用。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为吸毒活动提供场所,助长了毒品的蔓延和扩散,即使未实施贩毒行为,依然构成犯罪。米易法院通过公开庭审和案例宣传,有效破除群众“在家吸毒不算违法”的错误认知。
另外警示大众:民宿房间虽然并非个人长期居住的场所,但在居住期间,住客个人对房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权,其他人在该房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其具有制止的义务,容留他人在民宿房间内吸毒,同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民宿开房间,其对房间形成了短暂和初步的“控制”与“管理”,在自己控制和管理的场所允许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审理此案,警示广大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毒品,又要守好原则底线,收起所谓的“好意”,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潘某雅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2日至15日,虞某吉(成年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从他人处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烟油和电子烟空烟弹自行灌装,后在雨城区范围内,利用被告人潘某雅(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等人以出租车带货、送货上门、指定地点取货等方式贩卖灌装后的烟弹。其中,潘某雅共计向五名吸毒人员贩卖烟弹六枚。潘某雅每贩卖一个烟弹,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550至600元不等,按照每个烟弹30至100元不等进行抽成后,将剩余毒赃交给虞某吉。
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雅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潘某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据此,以潘某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潘某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游毒品罪犯虞某吉从他人处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烟油和空烟弹自行灌装,且精心设计犯罪链条,其作为毒品来源的掌控者和犯罪收益的最终获得者,始终隐匿于毒品交易的后端,而年仅十六周岁的被告人潘某雅则被推至毒品流通前端,受非法利益引诱,帮助完成送货、收款等行为。潘某雅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行为时已能认识到依托咪酯具有违法性,相关认知符合其心智特征,其帮助贩卖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考虑到潘某雅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社区矫正期间,人民法院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将其父母纳入矫正小组,充分发挥家庭、社会、司法等作用开展矫正活动,挽救、帮助潘某雅回归社会。
曾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两次在雷某某(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零包一小袋(约0.25克)和零包两小袋(约0.5克),后将前述甲基苯丙胺运输、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吸食。2025年11月8日,甘洛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京昆高速冕宁县路段彝海稽查卡点盘查时,发现曾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问,曾某主动交代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甘洛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甘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运输甲基苯丙胺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曾某在其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曾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整体从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宽严有度的审判原则,在持续保持对重大、恶性毒品犯罪高压严惩态势的基础上,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有效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团伙、铲除犯罪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本案系凉山法院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治理零包贩卖、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曾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贩卖、运输毒品的全部事实。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同时依托公开开庭审理、当庭释法普法的方式,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以审育人工作,既严守毒品犯罪司法严惩底线,又充分体现司法善意与温度,鲜明传递凉山法院因罪施策、精准治罪、系统治理的禁毒司法理念,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推动毒品犯罪治理由单一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后分化”全链条治理转型,持续提升区域毒品犯罪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