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知名动画电影《龙猫》中的名称、角色形象及美术作品开设主题酒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知名动画IP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某龙猫精灵酒店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吉某工作室系日本知名动画制作企业,依法享有《龙猫》等两部知名动画电影的完整著作权。上述影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票房,并曾斩获多项国际顶级荣誉。原告认为,被告酒店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装饰、玩偶陈列中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形象,在店招、线上平台使用涉案电影及角色名称,以“主题客房”形式对外经营并宣传,构成侵权。被告则辩称“龙猫”为通用名称,相关装饰物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名称及角色名称经长期广泛传播与商业开发,已与权利人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服务名称”。尽管“龙猫”在日常场景中可能指代毛丝鼠,但吉某工作室创作的龙猫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应作为独立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被告酒店在明知涉案IP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相关标识,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酒店在经营场所内通过装饰装修、玩偶陈列等方式复制、公开展示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吉某工作室的复制权与展览权。法院明确指出,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发行等流通环节的销售行为,不适用于复制、展览等直接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被告以采购自电商平台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官提醒,经营者开展主题酒店等商业活动时,应事先核查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获得合法授权,避免“搭便车”的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