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攀枝花公安交管部门曝光一起典型醉酒驾驶案例,驾驶人仅因不满车辆停放位置,便醉酒驾车寻找车位,得不偿失。
案例回顾:
赌气挪车酿恶果 男子醉驾被刑责
2026年3月1日,驾驶人刘某酒后对自己车辆的停放位置心生不满,便驾驶川D6****小型轿车,在西区河门口北街周边道路行驶寻找车位。
车辆行驶过程中,车内音响及发动机噪音严重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附近群众随即报警。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河门口派出所民警接警处置时,发现驾驶人刘某满身酒气,存在严重酒驾嫌疑,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交警直属四大队(原西区交警大队)核查。
该大队民警当场对刘某开展呼气式酒精检测,初步检测结果高达21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专业司法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已远超醉驾认定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交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2000元;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科普课堂:
酒驾、醉驾认定标准清晰明确
很多驾驶人对酒驾、醉驾界定模糊,在此警方明确法定判定标准:
1. 饮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
2. 醉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属于刑事违法范畴。
警方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酒驾醉驾没有“情有可原”,更无侥幸可言。无论是长途行驶、短途挪车,还是寻找车位,只要酒后驾车上路,就属于交通违法。
广大驾驶人务必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思维,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摒弃侥幸心理,严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任性贪图便利,触碰法律红线,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