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软件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多次调整、变更功能需求,软件开发成果与初始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就此产生价款争议。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对双方履约情况及付款义务作出认定,妥善化解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郫都区某服务部作为软件开发受托方,起诉要求委托方上海某公司向其支付12万元开发费,包括合同尾款7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新增工作量。
上海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开发合同、郫都区某服务部向上海某公司返还预先支付的7万元合同价款。
庭审中,郫都区某服务部称:“我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一直按约履行。上海某公司频繁变动设计方案增加开发内容。现在我方不仅要主张7万元尾款,还要就新增工作量再主张5万元!”
上海某公司表示:“郫都区某服务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最终成果与约定根本不一致,我公司不应当付钱!”
裁判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郫都区某服务部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开发合同,明确了拟开发软件的功能清单,并约定上海某公司需预先支付开发费7万元,在软件验收合格后还需支付7万元尾款。同时约定,如有新增功能,则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开发协议;郫都区某服务部承诺允许上海某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对系统提出小规模的修改意见,具体情形以协商为准。
法院对比了合同约定的功能清单与开发成果,开发成果中缺失了功能清单中的物流、售后、发票流程等功能项,增加了企业管理、货期设置、品牌折扣等功能项。
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某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多次向郫都区某服务部发送修改方案,郫都区某服务部也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功能需求已经发生变化。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郫都区某服务部完成了上海某公司修改后的功能需求,上海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郫都区某服务部支付合同价款。
由于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约定,如有新增功能需重新签订开发协议。开发需求变化过程中,郫都区某服务部并未与上海某公司重新签订开发协议或要求增加报酬,因此郫都区某服务部就新增工作量另行主张报酬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向郫都区某服务部支付部分合同尾款。
法官说法
该案中,受托方实际交付软件与最初的合同约定不一致,委托方认为不应当支付合同价款而受托方认为应当增加合同价款,就此发生争议。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诚信履行等原则,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是将委托方的主观需求不断客观化的过程,所以,在认定受托方是否全面履行时,不仅需要关注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约定,也需要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本约定的功能需求是否存在变化。
在此提醒广大公众,在委托开发过程中,若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开发过程中就变更开发需求达成一致,可以认定原本约定的功能需求已经更改,双方都应当以新的开发需求为履行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留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诚实守信、善意沟通,以实现合同目的、促成合作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