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领取工伤保险金后 还能理赔意外险吗?

  
2026-05-21 15:41:4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员工遭遇工伤,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申请理赔意外伤残保险金吗?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骨折,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随后,李某依法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事后,李某想起公司还为自己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不料,保险公司却表示拒绝“你已经在工伤保险那里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笔钱性质一样,不能再从我们这儿拿一份了。这叫‘双重赔付’,不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然都叫“保险”,但性质、依据和功能不一样——一个来自社会保障,一个来自商业合同,二者职能互补,不能互相替代。另外,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也不禁止双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李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依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残保险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提出“双重赔付”的抗辩,认为劳动者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不应再就同一伤残获得意外伤害险的伤残保险金。

首先,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其性质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意外伤害险中的伤残保险金,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支付的商业保险金,其性质属于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赔付。二者法律依据不同,制度功能不同,不存在替代或抵扣的关系。

其次,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而非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人的生命和健康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法律允许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多份人身保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多份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官提醒

广大劳动者如遭遇工伤事故,请注意:出了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 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法定的社会保障权益。翻翻自己的“保单”,不少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会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以“已获工伤待遇”或“不得双重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