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入选一例!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2026-05-21 15:32:4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李霜霜

5月20日,在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同配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职尽责,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践成效。其中,刑事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基本案情】

宜宾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多、分布范围广。长期以来,该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重厂轻网”“重建轻管”等问题,管网破损、污水溢流、设施间歇性运行等现象较为突出,导致部分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入江或者不达标排放,影响长江上游宜宾段干支流水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2025年10月至11月,宜宾市检察院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综合研判,于11月26日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宜宾市检察院调取全市10个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和近一年的进出水量、用电量等数据,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异常线索1000余条。围绕异常线索,宜宾市检察院对187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收集书证、委托检测、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运维不到位,部分管网存在错接、混接、破损、渗漏、溢流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漏排;二是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规范,部分污水处理厂存在进出水量、用电量等运行数据异常,监测设备故障、数据失真,超负荷运行、间歇性运行或者违规排放等问题,影响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三是污泥和入河排污口管理不规范,部分污泥管理台账缺失或者记录不完整,贮存场所“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负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部分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漏排或者不达标排放,损害公共利益。

2026年2月,宜宾市检察院先后向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协同履行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维护监管职责,建立科学客观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住建局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督促开展污水管网全面排查,修复病害管网300余处,新建、改建污水管网8860米,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41处。二是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督促新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设备18台,校准设备311台,更换陈旧老化设备69台,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考核办法》,并将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监管纳入生态环境“党政同责”考核,压实属地责任,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水平。三是规范污泥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督促73家污水处理运维企业依法完善污泥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污泥贮存“三防”措施,防止污泥“二次污染”;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日常维护管理机制,督促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批文6件,规范入河排污口标识标牌85处。

2026年4月23日,宜宾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共同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整改成效得到充分肯定。

为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长效监管机制,宜宾市检察院与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共同签署《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线索发现、问题移交、督促整改、检察监督中的工作职责,实现从问题发现到整改的闭环管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监管责任。

【典型意义】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直接关系长江上游水生态环境质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沿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点多面广、运行监管链条长、问题发现难等特点,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异常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督促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履职、系统整改。通过办案,推动完善“绩效考核+党政同责”监管机制,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由事后整改向日常监管、源头治理转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整改评议,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共同守护长江上游水生态环境。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