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法院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针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维权纠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判令涉事企业独自承担职工工伤赔偿责任,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0687.83元,以司法裁判明晰用工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彰显司法护航劳动者权益的坚定立场。
侥幸避缴保费 用工埋下隐患
2023年10月,杨某林入职四川某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货物上料、集装箱辅助装卸等一线作业,入职后便正式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然而,该企业为片面压缩用工成本,无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未为杨某林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未缴纳任何工伤保险费用,企图以侥幸心理规避法定用工保障责任,为后续工伤事故纠纷埋下了严重隐患。
对于一线作业岗位而言,工伤风险本就高于普通岗位,工伤保险作为劳动者的“安全保障线”,是职工遭遇工伤后及时获得救治、保障基本生活的关键,而该企业的避缴行为,直接将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置于无依之地。
作业意外受伤 工伤认定维权
2024年1月5日,杨某林在西区格里坪货运车站开展集装箱辅助作业时,意外突然发生。因作业过程中立足不稳,他不慎从集装箱高处坠落至货车车厢内,身体当即遭受重创,无法正常站立活动。事故发生后,杨某林被紧急送往攀煤总医院救治,经专业诊断,确诊为左跟骨骨折,需住院接受系统治疗,共计住院6天,后续还需长期休养康复,不仅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日常生活也受到极大影响,家庭生计随之陷入困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林先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3月,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实地调查、核实用工事实与事故经过,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确认杨某林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同年11月,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情进行专业评定,确认其伤残程度达到工伤拾级伤残。
此后,杨某林就工伤赔偿事宜与企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杨某林依法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依法公正裁判 企业全额担责
案件受理后,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核实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伤事故细节、伤残鉴定结果、各项费用支出凭证等关键信息,查明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日正式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企业不得以用工形式、用工时长、经营成本等为由,拒绝履行或变相规避该项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涉事企业未依法为杨某林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杨某林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该过错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结合杨某林的伤残等级、住院治疗时长、停工留薪期、本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法院对其各项诉求依法核算,剔除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后,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杨某林与四川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杨某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0687.83元;驳回杨某林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以案释法 警示合规用工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典型性,开展现场普法,向涉案企业及旁听人员阐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警示各类用人单位切勿心存侥幸。法官指出,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重要屏障,也是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维护企业稳定经营的有效途径。
当下,部分小微企业存在“参保增加成本、不参保能省钱”的错误认知,刻意逃避参保义务,看似短期节省了小额保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轻则增加经营负担,重则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反而得不偿失,同时还会激化劳资矛盾,影响企业口碑与长远发展。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各类用工单位要严守劳动法律法规底线,切实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做到规范用工、应保尽保,从源头防范工伤赔偿纠纷;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自身维权意识,主动关注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若遭遇企业不缴、漏缴工伤保险,或工伤后拒赔等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