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协议截留分享生育津贴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女职工

  
2026-05-11 14:14:40
     

缪陆寅 石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五一节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当地一家公司无视法律规定,私自与女职工签订分配协议截留生育津贴,甚至伪造证据妄图抵赖,法院依法驳回公司全部诉求,判决其足额返还津贴差额,以司法刚性守护职场女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合规生育 遭遇公司私自截留部分生育津贴

据悉,女职工张某系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某公司在职正式职工,在职期间依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足额履行参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相关全部待遇。2025年3月,张某顺利生育子女,完全符合申领生育津贴的全部法定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该公司代为张某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攀枝花市社保部门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依法精准核算出张某应享有的生育津贴总额为47676.73元,并严格按照生育保险发放流程,将该笔生育津贴全额、按时拨付至张某所在公司的对公账户。

该公司全额收到这笔专项款项后,本应及时足额转发给张某,保障其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公司见钱眼开,动起了截留瓜分的歪心思,以“公司在申请过程中付出人力物力”为由,要求分享张某的部分生育津贴,并私下与张某签订了《生育津贴分配协议》,仅向张某发放了26402.93元,截留差额达21273.8元。

收到部分津贴后,张某从朋友处得知公司截留生育津贴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便多次向公司讨要剩余津贴,遭到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矛盾彻底激化。2025年6月22日,张某愤然辞职,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7月10日,张某向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公司返还剩余生育津贴。

2025年9月22日,经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审理,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该公司向张某发放剩余生育津贴21273.8元。

公司起诉员工  员工称受胁迫签约其证据属伪造

张某所在的涉事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合法依据,分享张某的生育津贴合理合规,遂于2025年9月26日将劳动仲裁部门与张某一并诉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1日,该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期间,涉事公司当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其一,公司与张某自愿签订《生育津贴分配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张某的生育津贴扣除社保个人部分费用后,剩余金额由双方各分一半,因此公司截留部分津贴合法合规;其二,公司当庭提交《收条》《工资表》《辞职报告》等多份书面材料作为辅助证据,单方面声称已陆续向张某支付生育相关费用3万余元,远超协议约定的张某应得份额,故无需再支付任何差额,态度强硬且拒不补差。

面对公司的抗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张某当庭作出针对性答辩,全面驳斥了公司的全部说辞。明确表示,案涉《生育津贴分配协议》并非其自愿签署,而是在公司的职场施压、变相胁迫下被迫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此外,公司从未按照约定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其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始终未达到法定标准。

张某进一步坦言,自己实际到手的相关款项仅为26402.93元,与公司声称的3万余元相差甚远;公司当庭提交的各类结算材料中,关键收款金额均为公司事后单方面私自添加,未经其确认核对,属于典型的伪造证据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张某当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生育津贴差额,补足应发款项。

公司证据造假无效 分享津贴协议法定无效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事实、涉案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展开全面细致的核查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公司当庭提交的《收条》《辞职报告》《工资表》等核心证据,均存在明显的事后手写添加金额、擅自修改内容的痕迹,所有关键金额变动及结算核心内容处,均无张某本人的签字确认及按手印核验,无法证明张某认可相关金额。同时,公司声称已支付3万余元相关款项,但始终无法提供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对公转账记录、现金支取流水等有效佐证,其付款说辞无法成立。

与之相反,张某提交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清晰显示,其实际入账的相关款项仅为26402.93元,与公司主张的付款金额严重不符。综上,公司的各项抗辩主张均无事实支撑,依法全部不能成立。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事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女职工张某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生育津贴差额21273.8元,全面兑现张某依法应享有的生育保障待遇;若公司未按判决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逾期履行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后,该公司未上述,并在期限内向女职工张某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生育津贴差额。

生育津贴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生活设立的法定社会保险待遇,具备强制性、专属性、不可侵占性。”该案主审法官陈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后,必须全额发放给对应女职工,不得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私下签订的协议、岗位薪酬约定、企业经营成本等任何借口,克扣、截留、抵扣、变相侵占生育津贴,任何违规操作均属违法。

陈亮说,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生育津贴扣除费用后双方各分一半”的协议,直接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有双方签字盖章,也依法认定为无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便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私下协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约定一律无效且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所有书面材料,均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即便劳动者自愿签字确认,只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该约定自始无效,劳动者无需遵守,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违法协议追责、拒付相关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截留、克扣、侵占职工生育津贴,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挪用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社保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退回违规截留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高额罚款。

【延伸阅读】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19 号),明确自‌2025 年 9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实现津贴‌直发个人‌。参保职工可通过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及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办理申领,无需经单位中转。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