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9999元手机可套现8000元,但一年的租金等费用需交12531元 法院判决:租赁公司不具备金融借款资质,租赁合同无效

  
2026-05-11 14:05:4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部官网售价9999元的全新苹果手机,通过“租赁+回收”模式,消费者实际到手不足万元,却要按12351元的总租金分期偿还——这样的“手机租机”业务,究竟是合法租赁还是变相高利贷?五一前夕,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手机租赁”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某计算机租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案涉租赁合同无效,消费者仅需按手机原价扣除已付款项后折价补偿,无需支付高额租金、买断款及违约金。

租手机变借款?消费者陷入“套路”

2025年5月,急需用钱的成都市民张伟(化名)经他人介绍,在支付宝“零零享租机平台”与河南某计算机租赁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张伟(化名)“租赁”一部全新苹果iPhone 16 Pro Max手机(256GB,官网价9999元),租期12个月,总租金高达12351元,每期租金1029.25元;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张伟(化名)须按12450元的买断价支付余款。

然而,张伟(化名)拿到手机后,并未真正使用——收货当天,他通过网上刷脸签收,手机随即被河南某计算机租赁公司的关联公司回收。此后,张伟(化名)陆续收到该公司支付的两笔款项共计8000元(4200元+3800元)。张伟(化名)实际到手现金远低于分期还款总额,却要按照每月1029.25元的标准向河南小亮公司还款。截至起诉时,张伟(化名)已支付7204.75元,但再无力继续还款。

2026年3月,河南某计算机租赁公司将张伟(化名)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要求其支付买断款5245.25元、违约金97.04元以及差旅费等费用。庭审中,张伟(化名)辩称:“我的真实目的是借款,不是买手机或租手机。手机我根本没拿到,签收当天就被他们回收了。”

法院查明:全国多地有涉诉,系变相放贷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某计算机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并非个例。经查询关联案件,该公司在全国多地法院均有类似涉诉案件,交易模式高度一致:消费者通过平台“租赁”高价手机,随即通过公司关联方回收变现,消费者实际到手资金远低于分期还款总额,却仍需按协议约定的高价分期偿还。商品分期消费并非最终目的,实质是通过“消费+回收”的组合,完成一笔现金贷款。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河南某计算机租赁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出租手机以赚取高额租金,并通过回收或折价出售实现资金回笼,其出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目的明显,本质上与放贷、收息收本的金融业务活动一致。该公司不具备金融借款资质,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的贷款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法院认定案涉《租赁服务协议》无效。因合同无效,张伟(化名)无需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买断款、违约金、差旅费等费用。

判决:按手机原价折价补偿,驳回高额索赔

鉴于张伟(化名)已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手机,且无法返还手机实物,法院酌情判决张伟(化名)按合同签订时的手机价值9999元进行折价补偿,扣除已支付的7204.75元后,尚需支付2794.25元。河南某计算机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买断款、违约金、差旅费等)全部被驳回。由于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警惕“租赁马甲”下的套路贷

本案审判员、龙泉驿法院法官江璐表示,近年来,一些平台以“零首付”“低月供”为诱饵,吸引消费者“租赁”高价电子产品,再通过关联方回收变现,变相发放高息贷款。消费者不仅要承担畸高的分期成本,一旦逾期,还将面临买断条款和高额违约金的追索,实际年化利率远超法定保护上限。

江璐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结合自身财务状况理性消费,办理分期业务时务必仔细核算实际成本,二是拒绝参与“购物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勿被“轻松借款”的诱导宣传迷惑,三是若发现自己陷入“套路贷”,应立即停止支付畸高款项,全面收集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帮助;四是若已被起诉,应积极应诉答辩,向法院如实说明交易全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