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了”怎么办?看崇州法院如何巧解劳动争议!

  
2026-05-08 17:07:1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告错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公司并非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法官在处理该起案件时,并没有“以被告不适格”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与人民调解员几经辗转找到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反复数十次的耐心调解下,力促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人在支付期限内将支付义务履行到位,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成功化解该起纠纷。

案情回顾

刘某于2025年4月进入某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同年7月,刘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然而,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提交的证据亦十分有限,被仲裁驳回了其申请。刘某不服,遂起诉至崇州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迅速组织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刘某所说的“某家具厂”并非其真正的用工主体——刘某只知道平时管理他的“厂长”是谁,却因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始终不清楚自己究竟与哪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

面对“主体不适格”的程序障碍,出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并未简单裁定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而是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主动多方核实线索。经过数番努力,终于查清刘某的实际用工主体为某家具公司。法官耐心释明法律程序,积极引导刘某另行起诉某家具公司,并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先后组织推动多次调解,最终成功促使刘某与某家具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随即开辟快速通道,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某家具公司亦及时履行完毕支付义务。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一线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小微企业务工者,容易面临难以准确识别自身用工主体的问题。崇州市地处川西经济活跃地带,存在大量租用他人厂房、生产线从事实际生产的公司、个体户等。在此种情形下,部分劳动者仅知道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绰号,一旦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便陷入“不知老板是谁、不知告谁”的困境,导致起诉时找错被告的现象时有发生。

面对此类案件,崇州法院并没有“一驳了之”、机械办案,而是立足劳动者举证能力弱、法律意识薄弱的现实,积极探索实质化解纷路径。一方面,根据案情依法追加被告,引导劳动者充分举证;另一方面,尽可能的查清案件事实,查明劳动者的实际用工主体,厘清各方责任。通过主动作为、柔性解纷,既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企业的正常经营,真正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