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中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超龄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既用法律标尺明确超龄用工的责任边界,又以柔性沟通纾解对立情绪。
基本案情
原告竹某某自2025年2月进入某公司上班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从事粘箱工作。同年5月,竹某某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竹某某未返回某公司继续工作。后竹某某与公司双方多次商议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竹某某遂向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崇州法院立案后,调解员迅速明确事实认定,以“工伤待遇赔付”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针对“超龄务工工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争议点,调解员援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阐明竹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工受伤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清晰地划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院明理解纷
调解员通过阐明两大法律争议点,调解员引导双方将协商焦点从“要不要赔”转为“如何合理赔偿”,最终经过双方多次磋商让步,用人单位愿意按照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十级赔付劳动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并于当天一次性支付给竹某某,双方圆满化纷解戈。
